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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立佳: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保立佳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超联系电话:010-83939237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金科联系电话:010-8393924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不适用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不适用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拟于2024年下半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项目工作内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深交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交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拟于2024年下半年开展培训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根据保立佳2024年半年度向公司了解业绩亏损的原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报告,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67.91万元。主要原因为:受市场环境及竞争影响,公司主要产品单价及毛利率同比下降,且公司主要产品建筑乳液销量同比下降,导致营业收入和营业毛利下滑因,督促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改善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承诺不适用
2.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不适用
4.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5.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不适用
6.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8.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10.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1.关于不发生资金占用的承诺不适用
12.关于部分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13.关于房屋租赁协议未履行登记备案程序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14.关于抵押不动产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15.关于劳务派遣用工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16.关于危险品运输与危废处理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17.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专项承诺不适用
18.关于自愿延长限售期的承诺不适用
19.关于“双高”产品的压降计划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贾 超陈金科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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