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世荣兆业”)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送达的(2023)粤04执543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所附的(2023)粤04执543号之八《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所附的《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2023)粤04执543号之八《执行裁定书》
本院依据(2021)粤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5月4日受理梁家荣、蒋彭壮、陈卫汉、何文耀、赵卓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梁家荣名下及梁社增名下实际为被执行人梁家荣所有的“世荣兆业”股票(证券代码:002016)59644万股2023年度股票权益分红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2、(2023)粤04执543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作出的(2023)粤04执543号之八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需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梁家荣名下及梁社增名下实际为被执行人梁家荣所有的“世荣兆业”股票(证券代码:002016)59644万股2023年度股票权益分红
款至本院执行款账户。
二、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本次珠海中院裁定并要求公司协助扣划本公司股东梁家荣、梁社增2023年度股票权益分红款,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珠海中院扣划上述分红款。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