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博实结 股票代码:301608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Boshijie Technology Co., Ltd.(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德大厦1号楼2701、2702、
270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二零二四年七月
特别提示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8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博实结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2024年7月17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33.18倍。截至2024年7月17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4日收盘价 (元/股) | 2023年扣非前EPS (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 (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2023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2023年) |
300590.SZ | 移为通信 | 11.74 | 0.3198 | 0.3131 | 36.71 | 37.50 |
002970.SZ | 锐明技术 | 36.38 | 0.5891 | 0.5299 | 61.75 | 68.66 |
688288.SH | 鸿泉物联 | 14.36 | -0.7114 | -0.7652 | -20.18 | -18.77 |
平均值 | 49.23 | 53.08 |
数据来源:iFind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3:在计算可比公司2023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平均值时,因鸿泉物联静态市盈率为负数,故在计算时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44.5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3.9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7月17日(T-4日)发布的“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3.18倍;低于可比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53.08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8,99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6,909,86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9.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创新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物联网智能化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提升技术实力、保持市场份额,公司需要不断加大对产品研发及技术创新的投入。虽然在研发实施前公司会进行详尽的市场调研和技术预研,但研发项目进程及结果的不确定性较高,仍受到产品开发周期、推出时机、客户偏好、竞争对手的产品策略、市场的发展阶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且存在研发方向误判、研发项目失败
或不能完全达到预期目标、研发成本过高等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行业技术迭代的风险
物联网行业技术迭代速度较快,近些年在智能交通、智慧出行、智能支付硬件等领域涌现了大量的新技术和新工艺,要求行业内企业准确把握技术发展方向,加大研发力度,持续提升创新能力,完善产业化能力。若公司不能准确判断技术发展趋势,对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动态、新技术及新产品的研发方向等方面不能正确把握,未能对具备市场潜力的技术投入足够的研发力度或前沿物联网技术出现革命性突破而公司未能及时掌握,则可能出现技术落后的风险,从而使得公司面临丧失竞争优势甚至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三)知识产权的风险
知识产权是公司在物联网行业内保持自身竞争力的关键,主要包括专利、核心技术、商标、商业秘密等。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获授权专利125项,其中发明专利13项、实用新型专利63项、外观设计专利49项,拥有软件著作权77项。虽然公司长期以来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且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公司未来仍存在核心技术被他人抄袭、核心技术信息保管不善或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等导致的核心技术泄密风险,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未来如果发生上述风险情形,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公司需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可能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
此外,专利等知识产权具有法定保护期限,一旦专利年限到期,竞争对手将可以合法地利用、模仿相关技术与公司进行竞争,如果公司未能有效进行技术更新和升级,保持技术优势,可能导致公司核心竞争力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5.64%、24.25%以及28.61%,呈先降后升趋势。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受生产成本、产品售价、产品结构等因素影响。2021年度-2022年度,公司除产品结构变化,智能支付硬件销售占比提高带动整
体毛利率有所下降以外,部分产品因竞争加剧销售单价有所下降带动毛利率下滑。2022年度-2023年度,受产品结构变动及原材料降价等因素影响,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增长。随着物联网行业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必须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进行技术的迭代升级和创新。若公司未能正确判断下游需求变化,智能车载终端下游需求复苏不及时,公司技术研发实力停滞不前,或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产品成本等,将可能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出现波动甚至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乘用车、商用车产销量以及共享单车投放量下滑风险
乘用车及商用车产销量方面,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近年来受产业结构调整、宏观经济波动等影响,我国汽车产销规模出现短暂回落,但每年仍保持在2,500万辆左右。其中,2022年3-5月,宏观经济波动因素导致国内汽车产业供应链受到较大冲击,汽车产业供应链的部分企业停工停产、营业受到较大影响,加之居民对消费支出持观望态度,使得短期内汽车产销规模出现较大波动。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2年1-4月乘用车及商用车合计产销量数据较去年同期有所下滑,其中产量由2021年1-4月858.7万辆下降至768.2万辆,销量由2021年1-4月873.5万辆下降至768.2万辆。2022年5月以来,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消费、稳增长的政策措施。受上述利好因素影响,5-12月乘用车产销量明显增长,其中6月至10月产销量均高于2021年同期。2023年度,伴随系列促消费政策出台等影响,市场需求有所回暖,产销量较去年有所增长。未来若出现宏观经济波动或其他不利因素导致乘用车、商用车产销量复苏不达预期,将会对公司智能车载终端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共享单车投放量方面,受各地政府对共享单车投放量管控影响,2021年市场投放共享单车数量有所减少。虽然共享单车经过前期投放已形成一定的存量规模带动产品更新迭代需求增长,根据交通部的数据,截至2021年3月,全国共享单车投放量近3,000万台,但若未来共享单车投放规模进一步缩减,将会对公司智慧出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六)业务稳定性的相关风险
公司是专业从事物联网智能化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
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车载终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起步,逐步拓展了智慧出行组件、智能支付硬件等物联网智能化硬件产品。报告期内,受公司各类产品市场开拓进度、下游客户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公司产品结构及收入构成变化较大;公司除产品结构变化,智慧出行组件及智能支付硬件销售占比提高带动整体毛利率有所下降以外,部分产品因终端市场需求变化及竞争加剧销售单价有所下降带动毛利率下滑。未来公司产品结构还将随着下游客户需求而变化,若公司市场开拓及下游客户需求出现不利变化,产品结构偏离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或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受产品结构变化、市场需求变化及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而持续下降,将会给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七)募投项目产能过剩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整体保持高位,其中2022年受宏观经济波动因素影响,公司下游市场需求减少,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的“物联网智能终端产品升级扩建项目”“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丰富公司的产品品类。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系基于市场发展趋势、公司技术储备和客户资源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但在未来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若下游行业市场需求或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不能有效开拓市场,则公司可能面临产能利用率不足、募投项目产能过剩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745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61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博实结”,证券代码为“301608”。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6,909,867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8月1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三)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8月1日
(三)股票简称:博实结
(四)股票代码:30160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899.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25.27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909,86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2,080,133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445.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20.00%。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战略配售。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股份限售、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股份限售、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92,833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3%,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4.01%。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人”)
(十五)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姓名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 周小强 | 30,152,900 | 33.88 | 2027年8月1日 |
惠博科技 | 6,673,700 | 7.50 | 2027年8月1日 | |
博添益 | 6,673,700 | 7.50 | 2025年8月1日 | |
关志强 | 5,672,700 | 6.37 | 2027年8月1日 | |
谭晓勇 | 5,339,000 | 6.00 | 2025年8月1日 | |
陈潭 | 5,339,000 | 6.00 | 2025年8月1日 | |
惠添益 | 3,337,000 | 3.75 | 2025年8月1日 | |
实添益 | 2,549,300 | 2.86 | 2027年8月1日 | |
崔雯琦 | 1,000,000 | 1.12 | 2025年8月1日 | |
小计 | 66,737,300 | 74.99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3,263,333 | 3.67 | 2025年8月1日 |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86,667 | 1.33 | 2025年8月1日 | |
小计 | 4,450,000 | 5.00 | - | |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 股份 | 网下限售股份 | 892,833 | 1.00 | 2025年2月1日 |
网下无限售股份 | 8,008,367 | 9.00 | 2024年8月1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8,901,500 | 10.00 | 2024年8月1日 | |
小计 | 17,802,700 | 20.01 | - | |
合计 | 88,990,000 | 100.00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以上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均为本次发行后数据。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的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本次发行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4]8650号”《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395.85万元和16,514.97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标准。
除此之外,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Boshijie Technology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6,673.73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周小强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9年6月4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1年7月30日 |
公司住所 |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德大厦1号楼2701、2702、2703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电子显示系统及其设备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防盗报警系统、GPS/北斗车载终端、视频监控设备、智能锁具、智慧家庭硬件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电子产品、电子通信类硬件产品的维修、加工与生产。 |
主营业务 | 智能车载终端、智慧出行组件、智能支付硬件、无线通信模组及其他智能硬件等物联网智能化硬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518131 |
联系电话 | 0755-89891969 |
传真号码 | 0752-8926188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bsjkj.com |
电子信箱 | bsjir@bsjkj.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 | 向碧琼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联系电话 | 0755-89891969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始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周小强 | 董事长 | 2024.7.7- 2027.7.6 | 3,015.29 | 通过惠博科技间接持有667.37万股、通过实添益间接持有180.34万股 | 3,863.00 | 57.88% | - |
总经理 | 2024.7.10-2027.7.9 | |||||||
2 | 关志强 | 董事 | 2024.7.7- 2027.7.6 | 567.27 | - | 567.27 | 8.50% | - |
3 | 谭晓勇 | 董事 | 2024.7.7- 2027.7.6 | 533.90 | 通过实添益间接持有2.55万股 | 536.45 | 8.04% | - |
4 | 雷金华 | 董事 | 2024.7.7- 2027.7.6 | - | 通过惠添益间接持有53.39万股 | 53.39 | 0.80% | - |
财务总监 | 2024.7.10-2027.7.9 | |||||||
5 | 师斌 | 独立董事 | 2024.7.7- 2027.7.6 | - | - | - | - | - |
6 | 宫兆辉 | 独立董事 | 2024.7.7- 2027.7.6 | - | - | - | - | - |
7 | 徐德明 | 独立董事 | 2024.7.7- 2027.7.6 | - | - | - | - | - |
8 | 马颖杰 | 监事会主席 | 2024.7.7- 2027.7.6 | - | 通过惠添益间接持有9.01万股 | 9.01 | 0.14% | - |
9 | 黄子豪 | 监事 | 2024.7.7- 2027.7.6 | - | 通过博添益间接持有20.02万股 | 20.02 | 0.30% | - |
10 | 曹忠良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4.7.7- 2027.7.6 | - | 通过惠添益间接持有4.00万股 | 4.00 | 0.06% | - |
11 | 向碧琼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024.7.10-2027.7.9 | - | 通过惠添益间接持有11.34万股、通过博添益间接持有48.72万股 | 60.06 | 0.90% | - |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周小强直接持有公司3,015.29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45.18%,通过持有惠博科技100.00%的股权,进而间接控制公司10.00%股权;通过持有实添益70.74%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而间接控制公司
3.82%的股权。周小强直接和间接累计控制公司59.00%的股权,且周小强一直担
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实施重大影响和实际控制,周小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周小强,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99年至2009年6月先后在航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瀚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星远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龙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翰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任职。2009年6月至2021年7月历任博实结有限执行董事、经理等职务,2021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小强系公司的主要创始人、技术带头人,亦是公司多项核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为增加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的凝聚力及稳定性,公司通过设立博添益、惠添益和实添益三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上述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但尚未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公司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及履行程序
1、2018年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并实施第一次股权激励
2018年9月14日,博实结有限召开股东会议,审议同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设立博添益和惠添益作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向寻果等8名激励对象授予占公司总股本6.40%的股权,授予价格为4.4952元/注册资本。
2、2018年第二批股权激励
2018年12月17日,博实结有限召开股东会议,审议同意实施第二批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博添益等员工持股平台向颜超等35名激励对象授予占公司总股本2.43%的股权,授予价格为4.4952元/注册资本。
3、2020年第三批股权激励
2020年6月15日,博实结有限召开股东会议,审议同意实施第三批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博添益和惠添益等员工持股平台,新增傅兆柯等24名激励对象,同时调整杜国友等12名原激励对象的持股比例,授予价格为5.9936元/注册资本。
4、2020年第四批股权激励
2020年11月5日,博实结有限召开股东会议,审议同意实施第四批股权激励计划,新设实添益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并通过实添益、博添益和惠添益,新增雷金华等2名激励对象,同时调整向碧琼等1名原激励对象的持股比例,授予价格为5.9936元/注册资本。
5、2021年第五批股权激励
2021年3月15日,博实结有限召开股东会议,审议同意实施第五批股权激励计划,并通过博添益和实添益等员工持股平台,新增陈锦如等32名激励对象,同时调整杜国友等2名原激励对象的持股比例,授予价格为8.9905元/注册资本。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博添益、惠添益和实添益的持股情况如下:
1、博添益
博添益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10%的股份,博添益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其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
1 | 向碧琼 | 普通合伙人 | 48.71 | 7.30% | 48.72 |
2 | 周旻雅 | 有限合伙人 | 162.15 | 24.30% | 162.17 |
3 | 朱群 | 有限合伙人 | 80.08 | 12.00% | 80.09 |
4 | 杜国有 | 有限合伙人 | 66.73 | 10.00% | 66.74 |
5 | 胡景邦 | 有限合伙人 | 53.38 | 8.00% | 53.39 |
6 | 王月星 | 有限合伙人 | 36.70 | 5.50% | 36.70 |
7 | 王海涛 | 有限合伙人 | 36.70 | 5.50% | 36.70 |
8 | 黄子豪 | 有限合伙人 | 20.02 | 3.00% | 20.02 |
9 | 杨美婵 | 有限合伙人 | 13.35 | 2.00% | 13.35 |
10 | 王峰 | 有限合伙人 | 6.67 | 1.00% | 6.67 |
11 | 黎明 | 有限合伙人 | 6.67 | 1.00% | 6.67 |
12 | 袁兵 | 有限合伙人 | 6.67 | 1.00% | 6.67 |
13 | 吴少文 | 有限合伙人 | 6.67 | 1.00% | 6.67 |
14 | 颜超 | 有限合伙人 | 6.01 | 0.90% | 6.01 |
15 | 李四强 | 有限合伙人 | 6.01 | 0.90% | 6.01 |
16 | 李小民 | 有限合伙人 | 6.01 | 0.90% | 6.01 |
17 | 李鹏程 | 有限合伙人 | 6.01 | 0.90% | 6.01 |
18 | 肖参 | 有限合伙人 | 6.01 | 0.90% | 6.01 |
19 | 刘开锋 | 有限合伙人 | 6.01 | 0.90% | 6.01 |
20 | 隆伟 | 有限合伙人 | 6.01 | 0.90% | 6.01 |
21 | 赵必华 | 有限合伙人 | 5.34 | 0.80% | 5.34 |
22 | 胡利华 | 有限合伙人 | 5.34 | 0.80% | 5.34 |
23 | 朱坚 | 有限合伙人 | 4.67 | 0.70% | 4.67 |
24 | 余新陆 | 有限合伙人 | 4.67 | 0.70% | 4.67 |
25 | 吴桂荣 | 有限合伙人 | 4.67 | 0.70% | 4.67 |
26 | 池英明 | 有限合伙人 | 4.00 | 0.60% | 4.00 |
27 | 杨累 | 有限合伙人 | 4.00 | 0.60% | 4.00 |
28 | 刘慧 | 有限合伙人 | 4.00 | 0.60% | 4.00 |
29 | 马跃虹 | 有限合伙人 | 4.00 | 0.60% | 4.00 |
30 | 杨和云 | 有限合伙人 | 4.00 | 0.60% | 4.00 |
31 | 彭洋阳 | 有限合伙人 | 4.00 | 0.60% | 4.00 |
32 | 翁翔 | 有限合伙人 | 3.34 | 0.50% | 3.34 |
33 | 许昌顺 | 有限合伙人 | 3.34 | 0.50% | 3.34 |
34 | 陈兴亮 | 有限合伙人 | 3.34 | 0.50% | 3.34 |
35 | 王园升 | 有限合伙人 | 3.34 | 0.50% | 3.34 |
36 | 廖燕良 | 有限合伙人 | 3.34 | 0.50% | 3.34 |
37 | 高园园 | 有限合伙人 | 3.34 | 0.50% | 3.34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
38 | 张文明 | 有限合伙人 | 2.67 | 0.40% | 2.67 |
39 | 张贵琼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30% | 2.00 |
40 | 洪慧 | 有限合伙人 | 1.33 | 0.20% | 1.33 |
41 | 骆炜芳 | 有限合伙人 | 1.33 | 0.20% | 1.33 |
42 | 陈锦如 | 有限合伙人 | 1.32 | 0.20% | 1.32 |
43 | 朱生平 | 有限合伙人 | 0.67 | 0.10% | 0.67 |
44 | 曾令飞 | 有限合伙人 | 0.67 | 0.10% | 0.67 |
45 | 李炜 | 有限合伙人 | 0.67 | 0.10% | 0.67 |
46 | 丁均祥 | 有限合伙人 | 0.67 | 0.10% | 0.67 |
47 | 熊冬 | 有限合伙人 | 0.67 | 0.10% | 0.67 |
合计 | 667.30 | 100.00% | 667.37 |
2、惠添益
惠添益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5%的股份,惠添益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其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
1 | 雷金华 | 普通合伙人 | 53.39 | 16.00% | 53.40 |
2 | 寻果 | 有限合伙人 | 83.41 | 25.00% | 83.42 |
3 | 朱群 | 有限合伙人 | 53.39 | 16.00% | 53.40 |
4 | 赵晓亮 | 有限合伙人 | 40.04 | 12.00% | 40.05 |
5 | 桂丰 | 有限合伙人 | 33.37 | 10.00% | 33.38 |
6 | 向碧琼 | 有限合伙人 | 11.34 | 3.40% | 11.34 |
7 | 马颖杰 | 有限合伙人 | 9.01 | 2.70% | 9.01 |
8 | 傅兆柯 | 有限合伙人 | 6.67 | 2.00% | 6.67 |
9 | 徐珍 | 有限合伙人 | 6.01 | 1.80% | 6.01 |
10 | 曹忠良 | 有限合伙人 | 4.00 | 1.20% | 4.00 |
11 | 胡景邦 | 有限合伙人 | 3.34 | 1.00% | 3.34 |
12 | 杨美婵 | 有限合伙人 | 3.34 | 1.00% | 3.34 |
13 | 张海丽 | 有限合伙人 | 2.67 | 0.80% | 2.67 |
14 | 唐用 | 有限合伙人 | 2.67 | 0.80% | 2.67 |
15 | 翟贤华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60% | 2.00 |
16 | 刘富强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60% | 2.00 |
17 | 郑远胜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60% | 2.00 |
18 | 周旺盛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60% | 2.00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
19 | 卢毅 | 有限合伙人 | 1.67 | 0.50% | 1.67 |
20 | 赵文明 | 有限合伙人 | 1.33 | 0.40% | 1.33 |
21 | 龙晓宇 | 有限合伙人 | 1.33 | 0.40% | 1.33 |
22 | 向世灿 | 有限合伙人 | 1.33 | 0.40% | 1.33 |
23 | 宁志敏 | 有限合伙人 | 1.33 | 0.40% | 1.33 |
24 | 陈利锋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30% | 1.00 |
25 | 郭健文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30% | 1.00 |
26 | 杨伟良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30% | 1.00 |
27 | 周建朋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30% | 1.00 |
28 | 黄训良 | 有限合伙人 | 0.67 | 0.20% | 0.67 |
29 | 周卫波 | 有限合伙人 | 0.67 | 0.20% | 0.67 |
30 | 夏雨杰 | 有限合伙人 | 0.67 | 0.20% | 0.67 |
合计 | 333.65 | 100.00% | 333.70 |
3、实添益
实添益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3.82%的股份,实添益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其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
1 | 周小强 | 普通合伙人 | 47.21 | 70.74% | 180.34 |
2 | 李飞 | 有限合伙人 | 8.74 | 13.09% | 33.37 |
3 | 陈永卫 | 有限合伙人 | 3.50 | 5.24% | 13.36 |
4 | 马凯 | 有限合伙人 | 0.87 | 1.31% | 3.34 |
5 | 谭晓勇 | 有限合伙人 | 0.67 | 1.00% | 2.55 |
6 | 陈官威 | 有限合伙人 | 0.53 | 0.79% | 2.01 |
7 | 林栋标 | 有限合伙人 | 0.53 | 0.79% | 2.01 |
8 | 黄雨春 | 有限合伙人 | 0.53 | 0.79% | 2.01 |
9 | 王占超 | 有限合伙人 | 0.53 | 0.79% | 2.01 |
10 | 张琼珍 | 有限合伙人 | 0.35 | 0.52% | 1.33 |
11 | 谭力华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12 | 周罗成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13 | 杨文强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14 | 谭刚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15 | 凌宇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16 | 姜齐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
17 | 林锦欢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18 | 陈田喜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19 | 杨小华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20 | 滕盛弟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21 | 余凯祥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22 | 杨文金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23 | 董庆清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24 | 揭育运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25 | 蔡海涛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26 | 刘中伟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27 | 陶巧文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28 | 叶小明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29 | 彭亮 | 有限合伙人 | 0.17 | 0.26% | 0.66 |
合计 | 66.74 | 100.00% | 254.93 |
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陶巧文已离职
(三)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实添益已就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作出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博添益、惠添益已就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股份数量 (股) | 占比 (%) | 股份数量 (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周小强 | 30,152,900 | 45.18 | 30,152,900 | 33.88 | 36个月 |
惠博科技 | 6,673,700 | 10.00 | 6,673,700 | 7.50 | 36个月 |
博添益 | 6,673,700 | 10.00 | 6,673,700 | 7.50 | 12个月 |
关志强 | 5,672,700 | 8.50 | 5,672,700 | 6.37 | 36个月 |
谭晓勇 | 5,339,000 | 8.00 | 5,339,000 | 6.00 | 12个月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股份数量 (股) | 占比 (%) | 股份数量 (股) | 占比 (%) | ||
陈潭 | 5,339,000 | 8.00 | 5,339,000 | 6.00 | 12个月 |
惠添益 | 3,337,000 | 5.00 | 3,337,000 | 3.75 | 12个月 |
实添益 | 2,549,300 | 3.82 | 2,549,300 | 2.86 | 36个月 |
崔雯琦 | 1,000,000 | 1.50 | 1,000,000 | 1.12 | 12个月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 - | - | 3,263,333 | 3.67 | 12个月 |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1,186,667 | 1.33 | 12个月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892,833 | 1.00 | 6个月 |
小计 | 66,737,300 | 100.00 | 72,080,133 | 81.00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8,008,367 | 9.00 | 无限售期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8,901,500 | 10.00 | 无限售期 |
小计 | - | - | 16,909,867 | 19.00 | - |
合计 | 66,737,300 | 100.00 | 88,990,000 | 100.00 | - |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22,672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周小强 | 3,015.2900 | 33.88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惠州市博添益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67.3700 | 7.5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3 | 惠州市惠博科技有限公司 | 667.3700 | 7.50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关志强 | 567.2700 | 6.37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5 | 陈潭 | 533.9000 | 6.0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6 | 谭晓勇 | 533.9000 | 6.0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7 | 惠州市惠添益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3.7000 | 3.7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8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326.3300 | 3.6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9 | 惠州市实添益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4.9300 | 2.86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0 |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8.6667 | 1.33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合计 | 7,018.7267 | 78.87 | -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系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三)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类型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和“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即由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和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组成。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名称 | 机构类型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 |
1 | 中国保险投资基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 | 3,263,333 | 145,218,318.50 | 12个月 |
金(有限合伙) | 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
2 |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186,667 | 52,806,681.50 | 12个月 |
合计 | 4,450,000 | 198,025,000.00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225.2700万股,发行股份约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4.5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7.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3.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2.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1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类型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和“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445.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445.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445.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相同,不向网下回拨。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46.22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34.050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1,780.2700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根据《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5,965.77783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356.1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90.12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5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90.15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5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79392151%,申购倍数为3,579.19862倍。
根据《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4年7月25日(T+2日)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8,797,633股,认购金额
391,494,668.5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103,867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8,901,200股,认购金额396,103,400.00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0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3,867股,包销金额为4,622,081.50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0.4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9,024.5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8,419.03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7月2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4]9437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为10,605.49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 | 不含增值税金额(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 | 7,219.42 |
律师费用 | 1,198.11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648.00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13.21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26.74 |
合计 | 10,605.49 |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4.77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8,419.03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1.24元(按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1.96元(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的中汇会计师审计了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4]865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中汇会计师对公司2024年3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3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4]8655号)。公司2024年1-3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2024年1-6月预计业绩情况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752900928110000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最终7票赞成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伟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联系电话:021-60453962传真:021-33827017保荐代表人:汪柯、谢柯联系人:汪柯、谢柯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因此,保荐人同意保荐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汪柯、谢柯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汪柯先生: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08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曾先后主持或参与完成超频三、名臣健康、达志科技、省广股份等IPO项目,大晟文化再融资、东华实业公司债
项目,超频三、奥拓电子、新时达、汇冠股份、夏新电子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最近3年,汪柯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谢柯女士: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经济学硕士,2015年开始从事投行业务。从事投行业务前,具有多年多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审计经验。从事投行业务以来,曾负责或参与广和通非公开发行、瀚蓝环境公司债、盈峰环境重组及非公开发行、柏瑞凯IPO等项目,具备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最近3年,谢柯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周小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 年 2 月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以及相关交易规则确定。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价格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东实添益、惠博科技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以及相关交易规则确定。在本企业与周小强及其控制的企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不低于5%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
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本企业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3、发行人股东博添益、惠添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以及相关交易规则确定。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不低于5%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本企业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4、担任发行人董事并持股5%以上股东关志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 年 2 月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可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以及相关交易规则确定。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不低于5%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5、担任发行人董事并持股5%以上股东谭晓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 年 2 月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可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以及相关交易规则确定。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不低于5%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5)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6、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陈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可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以及相关交易规则确定。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不低于5%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7、其他自然人股东崔雯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3)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具体如下: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发生需回购事项,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办理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②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应承诺。
(3)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未履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的,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措施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自愿无条件地遵从并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周小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本人”),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具体如下:
(1)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15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
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5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20%之中的高者;
②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50%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关于稳定股价的方案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和股东分红,同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若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作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具体如下: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从公司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20%;
②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应不超过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获得股东分红,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公司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周小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发行上市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尽快启动回购本次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同时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行政处罚或有效司法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制定并公告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计划(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回购计划。
若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本公司未履行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
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已仔细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全文,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并就上述确认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发行人上市以后本人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并将利用博实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博实结在行政处罚或有效司法裁决作出后启动依法回购博实结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若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的损失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准),但是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公司发生被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同时,在此期间,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已承诺锁定期和至本人履行完毕本承诺止的孰长进行锁定。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的损失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准),但是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公司发生被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本人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同时,在此期间,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如有)按照已承诺锁定期和至本人履行完毕本承诺止的孰长进行锁定。
(五)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小强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主要措施及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业务方面的改善
在巩固公司现有优势前提下,围绕公司的发展战略,积极延伸、升级产品线,完善营销网络渠道,提高研发技术实力,加快业务拓展,巩固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公司违反承诺后采取的措施
如违反前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如违反承诺给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小强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对股东的分红回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制定并调整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预案的议案》,详细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公司承诺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上市后三年内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上市前三年分红平均水平。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
(八)证券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机构出具的承诺
本公司为博实结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律师,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承诺
因本所为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出具的承诺
本公司为深圳博实结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开作出并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全部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的情形,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4)如因公司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5)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公司将充分披露原因,并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小强,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关志强、陈潭、谭晓勇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开作出并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全部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4)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3、惠博科技、博添益、惠添益、实添益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公开作出并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全部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4)如因本企业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开作出并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全部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4)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5)自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资或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5、其他股东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开作出并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全部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4)如因本人未实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十)其他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小强承诺:
(1)本人目前除持有博实结的股份外,未投资其他与博实结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他与博实结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本人目前除在博实结及其子公司担任职务外,未在与博实结经营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任何企业任职;
(2)本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博实结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博实结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博实结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博实结产品的业务活动;
(3)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与博实结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博实结,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博实结;
(4)本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博实结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2、关于规范、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个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和参股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人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博实结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博实结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②本人及关联方不会以向博实结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博实结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博实结资金。
③本人及关联方与博实结之间必需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④本人及关联方与博实结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实结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博实结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⑤本人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博实结以及博实结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博实结及博实结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⑥上述承诺在本人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认定为博实结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公司股东惠博科技、实添益、博添益、惠添益承诺
①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和参股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企业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博实结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博实结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②本企业及关联方不会以向博实结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博实结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博实结资金。
③本企业及关联方与博实结之间必需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④本企业及关联方与博实结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实结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博实结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⑤本企业及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博实结以及博实结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博实结及博实结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企业愿承
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⑥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认定为博实结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及劳务派遣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小强承诺如下:
如公司经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历史上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因此受到处罚、或被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时,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应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处罚款项,并全额承担利益相关方提出的赔偿、补偿款项,以及由上述事项产生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其他所有相关费用。
本人将持续督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合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来因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问题被主管部门要求补充办理相关手续,补缴费用或缴交行政罚款的,或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失的,本人承诺,将无条件承担该等损失、罚款及相关费用,以确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4、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等情形已依法解除,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