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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生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3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签署日期:2024年7月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六、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目 录

释义 ...... 1

第一节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3

第二节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 1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5

第五节 资金来源的核查 ...... 35

第六节 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 36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 39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42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 44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45

第十一节 对本次权益变动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 46

第十二节 财务顾问意见 ...... 47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海王生物、上市公司、公司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1、广新集团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丝纺集团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海王集团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1、丝纺集团受让海王集团所持海王生物315,734,800股,占协议签订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48%(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 2、海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其持有上市公司905,476,054股份之表决权,占协议签订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92%(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4.41%); 3、广新集团及丝纺集团以现金方式合计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62,000万股股票(占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54%),认购金额不超过14.88亿元。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海王生物分别与广新集团及丝纺集团签订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兴业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元/股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元/股

本核查意见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一节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包括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与备查文件。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并认真阅读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二节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广新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1601房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1601房
法定代表人肖志平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00年09月0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5063471N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股权管理;股权投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新材料(合金材料及型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电子基材板、动力电池材料),生物医药(化学药、生物药),食品(调味品、添加剂);数字创意,融合服务;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运营;现代农业开发、投资、管理;国际贸易、国内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物业租赁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丝纺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8号
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保利世贸中心C座东塔10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莹
注册资本24,740.3674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1008K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茧丝绸纺织服装产品的生产经营;丝绸纺织、轻工机电、五金化工、土畜产、陶瓷工艺、文体用品、药品、食品、保健品、药材、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商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及医药保健品的销售和进出口(具体按粤经贸进字[1993]208号文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销售和进出口(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农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食品互联网销售;商品互联网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外);玉米的收购、批发、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要许可审批的项目);医疗健康行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广新集团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企业,广东省人民政府持有广新集团90%股权,广东省财政厅持有广新集团10%股权。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广新集团持有丝纺集团100.00%股权,系丝纺集团的控股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广新集团和丝纺集团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丝纺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广新集团,广新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丝纺集团和广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广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广新集团与丝纺集团因股权控制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丝纺集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1广新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1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4,333.7018.78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平面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电影摄制服务;互联网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市场调查;社会调查;数字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网络文化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2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147.2634.09从事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应用范围涵盖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医药制造等多个领域。
3广东省粤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4,992.00100.00

资产收购,资产重组,资产经营,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物业出租。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4广东广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105,000.0048.94镍、铜、锰、铬、钼、特钢生产配套加工及销售;镍、铬、铁、锰原料矿石仓储;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维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5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6,742.3226.75

生产、销售各类高分子聚合物、塑料化工新材料、塑料制品、包装及印刷复合制品、热缩材料、工程塑料制品、建筑及装饰材料、聚酯切片和化纤制品。

6广东广青金属压延有限公司72,500.0049.96镍、铜、锰、铬、钼、特钢生产配套加工及销售;镍、铬、铁、锰原料矿石仓储;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7广东广新盛特投资有限公司69,400.00100.00钢铁、有色金属及煤炭等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经营;批发和零售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8广新香港投资有限公司25,988.83100.00研究、开发、制造、销售:铝型材及其系列产品,幕墙铝合金,硬质合金,复合材料,建筑新合金材料及相关产品
9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19,767.44100.00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仓储(危险品除外);写字楼出租;批发、零售、代购、代销: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矿产品,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百货,工艺美术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收购:农副产品(不含专项审批项目);洗衣。

2、信息披露义务人2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丝纺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1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9,971.5100.00生物制品检测;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的生产(具体生产范围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为准);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零售;中药材批发(收购);中成药、中药饮片批发;中药饮片零售;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含疫苗)批发;生物制品(不含疫苗)批发。
2广东丝源集团有限公司6,318.66100.00蚕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蚕、桑种苗的培育和销售;蚕业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纺织原料、丝制品及其它针纺织品、服装的加工、销售;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3广东省羊城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3,000.00100.00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
4广东省羊城健康投资有限公司2,900.00100.00一般项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
5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文化创意有限公司800.00100.00

文化场馆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装卸搬运。

6广东省泓泰供应链有限公司600.0051.67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等与供应链服务和贸易相关业务;外贸综合服务。
7易仕发有限公司87.40100.00投资与资产管理相关业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情况

1、广新集团的主要业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广新集团成立于2000年9月6日,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主要业务包括:股权管理;股权投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新材料(合金材料及型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电子基材板、动力电池材料),生物医药(化学药、生物药),食品(调味品、添加剂);数字创意,融合服务;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运营;现代农业开发、投资、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管理;国际贸易、国内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物业租赁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丝纺集团的主要业务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丝纺集团成立于1982年6月29日,注册资本24,740.3674万元。主要业务包括:茧丝绸纺织服装产品的生产经营;丝绸纺织、轻工机电、五金化工、土畜产、陶瓷工艺、文体用品、药品、食品、保健品、药材、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商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及医药保健品的销售和进出口(具体按粤经贸进字[1993]208号文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销售和进出口(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农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食品互联网销售;商品互联网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外);玉米的收购、批发、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要许可审批的项目);医疗健康行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三年,信息披露义务人1广新集团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86,101,681,966.91109,037,471,048.36105,718,115,186.11
负债总额51,972,251,514.5168,437,223,947.8664,399,052,918.20
所有者权益总额34,129,430,452.4040,600,247,100.5041,319,062,267.91
资产负债率60.36%62.76%60.92%
项目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83,224,997,749.55137,480,773,263.29152,179,889,608.93
营业成本71,907,033,345.37122,401,025,619.54138,971,134,236.38
净利润4,169,630,181.285,135,276,936.142,343,249,665.38
净资产收益率12.22%12.65%5.67%

注:广新集团2021年财务数据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及2023年财务数据经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最近三年,信息披露义务人2丝纺集团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单位:元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5,720,997,226.115,081,514,462.984,865,701,287.87
负债总额2,838,169,196.942,088,201,594.561,781,163,961.71
所有者权益总额2,882,828,029.172,993,312,868.423,084,537,326.16
资产负债率49.61%41.09%36.61%
项目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2,463,809,451.793,271,036,639.442,045,431,353.74
营业成本2,111,560,289.803,024,585,682.511,855,912,672.81
净利润226,464,651.17112,035,552.65110,517,009.55
净资产收益率7.86%3.74%3.58%

注:丝纺集团2021年财务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及2023年财务数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广新集团和丝纺集团在最近5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广新集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长期居住地国籍有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肖志平党委书记、董事长广州市中国
黄家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董事广州市中国
肖志铭外部董事广州市中国
罗健凯外部董事广州市中国
谢园保外部董事广州市中国
徐沛外部董事广州市中国
刘立斌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广州市中国
谢志云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广州市中国
唐强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广州市中国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姓名职务长期居住地国籍有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罗俊晖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广州市中国
罗明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广州市中国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丝纺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长期居住地国籍有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李晓莹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广州市中国
段彬心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广州市中国
毛振华副总经理广州市中国
邝贤明副总经理广州市中国
陈华斌副总经理广州市中国
梁骏副总经理广州市中国
文哲光董事广州市中国
李福寿董事广州市中国
张莉董事广州市中国
刘玲玲监事会主席广州市中国
陈婷监事广州市中国
曾思祎职工监事广州市中国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丝纺集团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1广新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下所示:

序号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地股票简称股票代码持有权益比例
1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省广集团002400.SZ18.78%
2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佛塑科技000973.SZ26.75%
3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生益科技600183.SH24.98%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序号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地股票简称股票代码持有权益比例
4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生益电子688183.SH17.30%
5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星湖科技600866.SH34.09%
6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清溢光电688138.SH9.24%
7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纬达光电873001.BJ10.28%
8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国义招标831039.BJ32.41%
9兴发铝业控股有限公司联交所兴发铝业00098.HK31.4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丝纺集团不存在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广新集团持有广东广新新兴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5.00%权益,持有金沃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83.86%权益。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丝纺集团不存在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基于价值投资需要而进行的投资交易安排,信息披露人主要基于公司主业发展的战略需要,夯实生物医药大健康主责主业,在医疗物资保供服务中发挥省属国企的担当作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丝纺集团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满足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强化精益管理,全面推进上市公司的战略性发展,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增强综合竞争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未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违背,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既定战略相符。

二、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由信息披露义务人1广新集团拟以不超过99,999.98万元现金认购海王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41,666.66万股,由信息披露义务人2丝纺集团拟以不超过48,800.02万元现金认购海王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20,333.34万股,即广新集团及丝纺集团拟合计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62,000万股,认购金额不超过148,800.00万元(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占签署日发行前总股本的22.54%。

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1、2024年6月25日,丝纺集团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同意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议案。

2、2024年7月22日,广新集团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同意权益变动相关议案。

3、2024年7月2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的预案及相关议案。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本次权益变动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如有)。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同意。

上述审批事项尚未完成。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能否通过上述审批、核准以及最终通过审批、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收购方案中丝纺集团受让海王集团所持海王生物315,734,800股及海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905,476,054 股份之表决权交易,在取得必要审批后实施。前述事项不以广新集团及丝纺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62,000万股股票的实施为前提。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丝纺集团未持有海王生物任何股份。本次权益变动由“股份转让”“表决权放弃”及“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三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股份转让

2024年7月28日,丝纺集团与海王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丝纺集团受让海王集团所持海王生物315,734,800股股份,占协议签订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48%(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

(二)表决权放弃

2024年7月28日,丝纺集团与海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约定自交易各方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日起,海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05,476,054股份之表决权,直至丝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高于海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5%以上之日。

(三)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

2024年7月28日,上市公司与广新集团及丝纺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广新拟以不超过99,999.98万元现金认购海王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41,666.66万股。丝纺集团拟以不超过48,800.02万元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20,333.34万股。即广新集团及丝纺集团拟合计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62,000万股(含62,000万股,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占发行前总股本的22.54%。

(四)权益变动情况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协议签署日公司股份总数,上述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主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如下:

主体签署各协议后至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前协议转让过户后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
持有股份 比例表决权 比例持有股份 比例表决权 比例持有股份 比例表决权 比例
广新集团----12.36%12.36%
丝纺集团--11.48%11.48%15.40%15.40%
丝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11.48%11.48%27.76%27.76%
海王集团44.22%44.22%32.74%-26.72%-
海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44.39%44.39%32.92%-26.86%-

注:海王集团在海王生物的一致行动人亦包含张思民、张锋、王劲松及王菲,下同。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已完成119,71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回购注销之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631,123,257股。因此,完成注销回购事宜后,相关主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如下:

主体签署各协议后至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前协议转让过户后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
持有股份比例表决权比例持有股份比例表决权比例持有股份比例表决权比例
广新集团----12.82%12.82%
丝纺集团--12.00%12.00%15.97%15.97%
丝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12.00%12.00%28.78%28.78%
海王集团46.23%46.23%34.23%-27.70%-
海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46.41%46.41%34.41%-27.85%-

本次权益变动前,海王生物的控股股东为海王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张思民。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变更为丝纺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广东省人民政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190341008K;乙方: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或“海王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214061U;丙方:张思民,身份证号码为11010*************。

1、本次交易

(1)标的股份的转让

各方确认,标的股份系乙方于2016年6月通过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所获得的股份。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自乙方受让标的股份。

(2)表决权放弃

为确保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本协议签署的同时,乙方及丙方应当、且乙方及丙方应促使其一致行动人张锋、王菲与甲方签署内容及格式如本协议附件二所示的《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乙方及丙方承诺,在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3)上市公司控制权

①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巩固甲方在本次交易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甲方计划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②乙方、丙方对本次股份转让及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持异议,同时承诺其不谋求亦不支持或协助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以任何方式谋求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对甲方取得及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提供积极的协助与配合。

(4)经营者集中申报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的公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递交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且乙方、丙方应予以配合。

2、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2.43元/股,即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767,235,564元(大写:柒亿陆仟柒佰贰拾叁万伍仟伍佰陆拾肆元整,“股份转让价款”)。甲方全部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甲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以甲方的名义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开立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监管的资金账户(“共管账户”),用于接收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乙方各自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必须由甲方、乙方各自委派的代表在银行柜台共同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对共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划付。

(2)支付安排

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股份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支付安排具体如下:

①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甲方应在本协议第3.3.1条所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经甲方书面豁免的除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价款的50%扣除甲方已支付的10,000,000元(各方确认,甲方已根据《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意向金10,000,000元,且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该意向金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自动抵作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后的部分即373,617,782元(大写:叁亿柒仟叁佰陆拾壹万柒仟柒佰捌拾贰元整,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各方确认,甲方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即视为甲方履行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②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甲方应在本协议第3.3.2条所述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经甲方书面豁免的除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383,617,782元(大写:叁亿捌仟叁佰陆拾壹万柒仟柒佰捌拾贰元整,“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除非甲方作出书面豁免,甲方履行支付本协议项下各期股份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为前提:

①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A.甲方、乙方、丙方及张锋、王菲已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乙方、丙方及张锋、王菲自愿放弃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剩余全部股份的表决权;

B.上市公司已完成119,71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C.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或同意或出具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D.上市公司已完成对本次交易及就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的公告披露;

E.乙方、丙方已取得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协议或文件(“交易文件”)必需的所有内部及外部授权、审批、同意及豁免;

F.乙方及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持续保持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向甲方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信息的情况,并且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应于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前履行的承诺事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G.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中国法律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定、决定,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监管措施;H.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财务结构、负债、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变化或其他情况;I.乙方及丙方、且乙方及丙方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已按照本协议第五条之约定,履行了其在过渡期内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和承诺事项;J.上市公司总股本及乙方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拥有的表决权与本协议签署日之情况一致;除本协议外,乙方、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签署关于转让、处分上市公司股份或对表决权做出安排的其他协议,未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签署其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任何文件或承诺;

K.本协议各方及其关联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均已在所有方面履行和遵守了其应履行或遵守的一切约定、义务和条件;

L.为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任何应由政府机关作出的同意、批准、备案或核准仍持续有效。

②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A.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B.乙方及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持续保持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向甲方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信息的情况,并且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应于甲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前履行的承诺事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C.本协议各方及其关联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均已在所有方面履行和遵守了其应履行或遵守的一切约定、义务和条件;

D.为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任何应由政府机关作出的同意、批准、备案或核准仍持续有效。

4、上市公司治理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自交割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和相关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配合甲方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补选的方式按照如下约定完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更换:

①上市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6名。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各方应促使甲方、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且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应由甲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担任。各方保证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对甲方、乙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②上市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各方应促使甲方、乙方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且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应由甲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担任。各方保证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对甲方、乙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③乙方在董事、监事按照本协议第6.1条的上述约定调整前,支持甲方在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安排,为甲方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提供必要协助。

(2)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第6.1条所述董事、监事候选人后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召开董事会,并按以下约定审议通过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

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一名副总经理由甲方推荐的人员担任,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各方保证其及其提名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上对甲方提名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投赞成票。

5、业绩承诺及超额奖励

(1)业绩承诺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交割日后,乙方、丙方就上市公司在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三个会计年度期间(“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向甲方承诺如下:

①上市公司于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分别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4亿元、5亿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2亿元;并且,于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分别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2亿元、2.5亿元、3亿元,三年累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7.5亿元(“承诺累计归母净利润”)。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应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为基准,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以孰低者为准,不剔除股份支付及商誉减值影响。

②承诺期满,若上市公司于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金额(“实际累计归母净利润”)未达到承诺累计归母净利润,乙方、丙方应对甲方进行补偿。乙方、丙方应向甲方补偿的金额(“补偿金额”)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的金额:(1-实际累计归母净利润/承诺累计归母净利润)×股份转让价款。

乙方、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以股份、现金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甲方有权自行选择业绩补偿的具体方式、不同补偿方式的占比及顺序。如甲方指示乙方、丙方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乙方、丙方应向甲方补偿的股份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的股份数量:(补偿金额-乙方、丙方已以现金支付的补偿金额)÷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

③乙方、丙方应在上市公司2027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协议第0条的约定通过向甲方支付现金补偿、将补偿股份无偿赠予甲方的方式履行本协议第0条项下的补偿义务。

④乙方、丙方向甲方进一步承诺,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每年实现的利润均为真实经营所取得,乙方、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虚增上市公司利润。如在承诺期内或承诺期后上市公司被发现存在虚增利润情形,则上市公司承诺期内各年实现的净利润应剔除虚增利润的部分,若剔除虚增部分后上市公司承诺期内实际累计归母净利润低于承诺累计归母净利润,则乙方、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0条的约定对甲方进行补偿。虚增利润所引致的法律、税务等风险应由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乙方、丙方承担,如上市公司或甲方因上述风险产生任何损失,乙方、丙方应向上市公司、甲方进行赔偿。

⑤乙方、丙方承诺,承诺期内,其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证券交易等方式减持或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或转让完成后,乙方、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但因上市公司增加股本而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减少的除外。

(2)超额奖励

①承诺期届满后,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应推动上市公司对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才以现金、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进行超额奖励:

A.承诺期内,上市公司实际累计归母净利润达到承诺累计归母净利润;

B.上市公司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关于超额利润分享的适用条件,且相关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②在满足本协议第7.2.1条约定条件的前提下,超额奖励金额应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超额奖励金额=(实际累计归母净利润-承诺累计归母净利润)×30%。

具体的奖励对象、奖励方案及奖励发放安排等由乙方提出并根据上市公司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

6、承诺事项

(1)配合完成控制权变更承诺

①乙方、丙方承诺将积极配合甲方实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②乙方、丙方承诺在交割日后积极协助与配合甲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③如上市公司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发行股票在交割日后24个月内无法完成,乙方、丙方承诺,在前述期间届满之日起的24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证券交易等方式减持或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实现减持或转让完成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高于乙方、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5%以上。

④若乙方、丙方为履行其在本协议第9.1.3条项下之义务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则:

A.甲方或其指定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B.在未违反上述第(1)项约定的前提下,当乙方、丙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为免疑义,包括乙方、丙方一致行动人)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乙方、丙方应促使受让该等股份的第三方出具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届时乙方、丙方应在其与该第三方的转让协议中将第三方出具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约定为股份转让的前提条件(甲方书面豁免的除外);

C.在未违反上述第(1)项约定的前提下,若该等股份的受让方为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一名或多名第三方,乙方、丙方应确保转让完成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高于前述任一第三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5%以上。

(2)不谋求控制权承诺

①乙方、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减资等导致的被动增持情况除外),不得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或影响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控制)以及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违反协议约定等任何方式扩大或恢复其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亦不得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②乙方、丙方承诺,若乙方、丙方或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其应约定并促使其受让方承继并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丙方的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届时乙方、丙方或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应在其与第三方的转让协议中将上述承诺约定为股份转让的前提条件。

(3)不竞争承诺

①乙方、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其自身不得、且应促使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设立、从事或投资于(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帮助或协助任何其他方设立、从事或投资于)可能被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投资非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低于10%,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导致持有同行业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以及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亦不得利用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获取的信息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②乙方、丙方承诺,在交割日后,乙方、丙方应继续履行与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海王药业”)相关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A.承诺期届满前,将海王药业名下目前正在生产的药品对应的13项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再注册批件无偿转让至海王生物或海王生物指定子公司名下(相关转让费用由海王生物或海王生物指定子公司承担);如因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所限而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完成转让的,各方可协商以书面形式对前述期限做出变更。在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转让完成前,海王药业的药品生产业务应继续委托海王生物管理,由海王生物行使除收益权和处置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海王药业只接受海王生物及其指定下属公司的委托进行研发和生产,不对外直接销售;海王药业接受海王生物及其指定下属公司的委托进行生产的药品的销售价格以委托生产的药品的成本为依据确定;

B.2025年12月31日前将海王集团、海王生物、海王药业签署的《关于无形资产相关事项的协议》项下已注册商标、已授权专利、申请中专利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无形资产无偿转回海王生物或海王生物指定的子公司;转让完成前,许可海王生物及其子公司无偿使用海王药业名下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C.永久许可海王生物及其子公司无偿使用包含“海王”“海王生物”“NEPTUNUS”“”等文字、图形、字母或该等要素的组合的注册商标。

③乙方、丙方承诺,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促成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员工终止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劳动关系。

④乙方、丙方确认,本不竞争承诺不构成劳动法律规范的竞业限制条款,上市公司无需向相关承诺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4)持续提供支持承诺

①乙方、丙方承诺,乙方、丙方于交割日前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应于交割日后按照原有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若担保的相关债务展期或使用新借款偿还原有债务,乙方、丙方应就展期或新增的债务继续提供担保。

②乙方、丙方承诺,在2025年6月30日前,乙方、丙方应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融资及经营需要继续提供支持。

(5)排他性承诺

乙方、丙方承诺,在本次交易全部完成或甲方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本次交易之日(“排他期”)前,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会且应促使上市公司董事、员工及其他相关方不会直接或间接地采取任何行动以发起、寻求、提议、参加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上市公司股权融资、股权或股权相关证券的发行而进行的磋商、谈判或者就此订立任何协议或安排。如果乙方、丙方在排他期内收到第三方的此类请求,应立即通知甲方。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

甲方: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190341008K;

乙方一: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214061U;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乙方二:张思民,一名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11010*************,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乙方三:张锋,一名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22010*************,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乙方四:王菲,一名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14020*************,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

1、表决权放弃

(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弃权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为免疑义,在弃权期间内,乙方放弃行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如下股东权利:

①召集、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下同)的权利;

②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征集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及其他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任免的人员的权利;

③针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若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配股等方式发生变动的,本协议项下表决权放弃的安排及于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后的股份。

(3)本次表决权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乙方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表决权放弃。

(4)在弃权期间内,乙方自身不得再就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5)在弃权期间内,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所有权及除本协议第1.1条所述放弃的权利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仍归乙方所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乙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方作为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乙方承担并履行。

(6)本次表决权放弃是《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交易的组成部分,甲方无需就本次表决权放弃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弃权期间内,除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损失承担情形外,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上市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2、弃权期间

本协议项下表决权放弃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日起长期有效,直至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高于全部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5%以上之日。

3、股份变动

(1)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①在弃权期间内,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②在弃权期间内,乙方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甲方或其指定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③在弃权期间内,且在未违反本协议第3.1.2条约定的前提下,当乙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为免疑义,包括乙方一致行动人)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乙方应促使受让该等股份的第三方出具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届时乙方应在其与该第三方的转让协议中将第三方出具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约定为股份转让的前提条件(甲方书面豁免的除外)。

④在弃权期间内,且在未违反本协议第3.1条上述约定的前提下,当乙方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若该等股份的受让方为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一名或多名第三方,乙方应确保在转让完成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高于前述任一第三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5%以上。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处分或被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拍卖等

在弃权期间内,若乙方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处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或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因被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拍卖等司法程序不再为乙方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起,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终止。为免疑义,乙方所持上市公司其他股份的表决权放弃不受影响。

(3)若在弃权期间内,甲方或其一致行动人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应予终止。

(4)在弃权期间内,乙方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且表决权放弃的安排及于乙方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5)如果在弃权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表决权放弃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行使质权、被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拍卖等)无法实现,甲方和乙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表决权放弃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4、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一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签字之日起成立,并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成就时随《股份转让协议》一并生效。《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或无效、解除,则本协议亦相应未生效或无效、解除,但《股份转让协议》部分无效、部分解除或部分未生效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三)海王生物分别与广新集团及丝纺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甲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444086R;

乙方: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725063471N;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乙方: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190341008K;

1、认购价格

(1)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双方协商,本次甲方向乙方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2.40元/股,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数量、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价格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息,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认购数量及金额

(1)乙方认购数量

广新集团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的67.20%,即乙方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416,666,600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99,999,840元。

丝纺集团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的32.80%,即乙方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203,333,400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88,000,160元。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要求变化或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减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及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认购金额将作相应调整。

(2)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监管要求事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及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认购方式

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乙方应在甲方本次发行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且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并在验资完毕、扣除发行费用后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限售期

(1)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2)乙方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甲方定向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3)乙方因本次发行取得的甲方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甲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份如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5、股份交割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和认购款缴纳通知所述将本次发行股份认购款及时、足额地汇入主承销商为甲方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在乙方全额支付认购款并验资完毕后,甲方应自收到乙方支付的认购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日期为乙方认购的股票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股票登记手续。

6、生效条件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双方同意并确认,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所允许,本协议的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①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②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其与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通过协议受让的甲方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已取得甲方控制权,甲方实际控制人已变更为广东省人民政府;

③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已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④本次发行已获得乙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⑤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核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2)除非本协议第6.1条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且未被豁免,则本协议自始无效。

7、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在本协议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经守约方书面要求改正而未及时有效采取措施改正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一方违约而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在要求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3)对于本协议第六条(生效条件)的约定,双方同意,本次发行因任何原因未获有权部门批准/认可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为本次发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8、协议解除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本次发行完成前,如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

①出现甲方不能偿还任何到期债务或者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发行前,甲方及其子公司新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超过甲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

③出现对甲方财务状况或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④甲方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7.7条规定的使甲方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或甲方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的;

⑤甲方出现重大行政处罚、被主管部门立案侦查或调查等情形;

⑥甲方出现其他经营风险或其他对甲方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本次发行完成前,如出现以下情形,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决定不予同意本次发行;

②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并且双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互相不追究违约责任;

③如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已无履行之必要。

双方一致同意不再履行协议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尚未履行的义务,终止履行,但双方应继续遵守本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和本协议第9.3条的约定。双方应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使各自的权益恢复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前的状态。

(4)如本协议非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本协议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另一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追究该方的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750,833,257股,《股份转让协议》中交易对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转让方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质押数量(股)
1海王集团1,216,445,12844.22%1,214,318,878

除上述质押情况外,海王集团所持有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海王集团对标的股份享有完整的处分权。

四、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经核查,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如有)。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同意。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审批事项尚未完成。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能否通过上述审批、核准以及最终通过审批、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收购方案中丝纺集团受让海王集团所持海王生物315,734,800股及海王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放弃905,476,054股份之表决权交易,在取得必要审批后实施。前述事项不以广新集团及丝纺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62,000万股股票的实施为前提。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五节 资金来源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2丝纺集团按照每股人民币

2.43元/股的价格,受让海王集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15,734,800股股份,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767,235,564.00元。

根据《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1广新集团拟以不超过99,999.98万元现金认购海王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41,666.66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2丝纺集团拟以不超过48,800.02万元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20,333.34万股。即广新集团及丝纺集团拟合计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62,000万股(含62,000万股,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本次收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拟收购股权标的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可能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安排。

二、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请参见本核查意见“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中《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六节 本次交易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订和实施对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大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自交割日起20个工作日内,海王生物应召集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以实现如下公司治理结构:

(一)董事会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6名。丝纺集团向上市公司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海王集团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丝纺集团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海王集团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一名副总经理由丝纺集团推荐的人员担任,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

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述安排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已披露的事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广新集团及丝纺集团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内容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海王生物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不利用控股股东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收购前信息披露义务人1广新集团主要从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科技与食品健康、数字服务与供应链服务业务。

经核查,本次收购前信息披露义务人2丝纺集团主要从事纺织、丝绸类原材料及面料的进出口及内销、供应链服务、外贸综合服务、医疗器械及耗材等进出口及内销、药品出口和茧丝绸和大健康相关多元产品经营等业务。

广新集团及丝纺集团与海王生物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广新集团及丝纺集团就避免未来与海王生物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拥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各项经营方针主要由董事会决策,并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贯彻实施。本公司一直以来公允地对待各下属企业,将来亦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作出不利于上市公司而有利于其它下属企业的任何决定。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各方面均相互独立,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通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自身与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各自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

3、本公司将对下属控股企业进行规划,明确各控股企业的业务定位和业务方向,并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引导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优势制定符合实际的业务发展定位和业务发展方向,避免下属各控股企业之间出现实质性竞争行为;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让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企业;

5、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控制/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经核查,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广新集团及丝纺集团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除为满足日常经营业务所需的非日常关联交易。

2、对于日常关联交易和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非日常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的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充分论证交易价格公允性后签订关联交易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从而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3、本公司承诺不利用控制上市公司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海王生物实现控制时生效,并在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海王生物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赔偿责任。”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62,000万股(含本数),信息披露义务人1广新集团拟以不超过99,999.98万元现金认购海王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41,666.66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2丝纺集团拟以不超过48,800.02万元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20,333.34万股。即广新集团及丝纺集团拟合计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62,000万股(含62,000万股,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关联交易内容2024年1-6月 (万元)2023年度 (万元)
不含税含税不含税含税
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公司向上市公司采购商品473.35534.882,428.902,744.66

注:2024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签署日为2024年7月28日。经自查,协议签署日前6个月内(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海王生物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签署日为2024年7月28日。经自查,协议签署日前6个月内(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7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丝纺集团和广新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海王生物股票的情况。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十一节 对本次权益变动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要求,本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法律顾问,聘请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尽调机构,聘请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评估机构。

除上述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上述聘请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兴业证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十二节 财务顾问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后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海桑 陈骥

财务顾问协办人:

尹涵 袁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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