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于2024年6月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 2024年6月6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现金形式派发2023年度末期股息予股权登记日名列公司名册的股东。2023年度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及宣派,每10股股息为人民币2.225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60,113,479元(税前)。其中,A股股本5,041,934,164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1,121,830,351.49元(税前)。本次权益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 本次实施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359,816,164股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固定的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2.225元(税前)。其中,A股股本5,041,934,164股,共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1,121,830,351.49元(税前)。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0025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4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22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本公司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24年6月6日登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的二零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及派发末期股息日期的公告。
三、权益分派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的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8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8月6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8月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的A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8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8月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811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 | 08*****295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 | 08*****309 | 国家能源集团辽宁电力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23日至登记日2024年8月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10-63888199
传真电话:010-63887780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c幢)
七、备查文件
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1次会议决议;
3. 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