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管理办法
(2024年7月30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以下简称“《7号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
第五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第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研究具体事项、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陕西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八条 会计政策变更管理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及方法
1.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2.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3)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
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的专项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和论证: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3)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陕西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4)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4)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
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5)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6)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必须发表意见。
4.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2)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3)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5.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6.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信息披露
1.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其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3)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2)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4)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5)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7)关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安排;
(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会计估计变更管理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条件及方法
1.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应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2.企业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并按不同的方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3.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4.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及信息披露
1.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2)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3)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在召开前述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十条 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管理
(一)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条件及方法
1.公司重大前期差错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2)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
更正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3.公司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二)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程序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三)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2.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3.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1)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2)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3)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4)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4.上述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1)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2)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3)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5.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
6.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
(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
(八)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4.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5.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
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6.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7.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8.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9.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10.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1.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3.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九)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十)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十一)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