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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30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4-078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33.85亿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1.25%,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亿元(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最终银行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上述授信事项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有效,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财务中心实施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和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利达”)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福田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农业银行福田支行对公司综合授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授信额为10,80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4年7月27日

2、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栋2101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40,001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生产、加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运;压铸件、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装配组装业务。

6、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控制关系:担保人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被担保人铭利达的全资子公司

7、公司资信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8、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4年3月31日/2024年1-3月 (未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12月 (经审计)
资产总额5,379,492,241.005,639,602,299.03
流动负债1,521,829,715.901,835,500,174.32
银行借款698,041,217.34645,063,869.06
净资产2,559,532,492.962,579,211,642.50
营业收入555,277,255.614,069,524,828.60
利润总额-31,896,365.25355,775,035.62
净利润-19,316,543.23319,608,622.52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1、担保方(保证人)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债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4、授信业务发生期间: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11月2日

5、保证的授信额度: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10,800万元

6、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7、担保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8、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

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338,51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1.25%。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64,458.87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3.76%。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与农业银行福田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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