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6号中科资源大厦北楼301)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3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37,637,497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9.37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与会董事过半数以上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贾屹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董事朱峰先生、郭伟华先生,独立董事崔东树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之亮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候选人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补戴旻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036,124,447 | 99.85 | 1,324,950 | 0.13 | 188,100 | 0.02 |
2、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035,726,687 | 99.82 | 1,826,710 | 0.18 | 84,100 | 0.01 |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030,841,547 | 99.35 | 6,587,150 | 0.63 | 208,800 | 0.02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增补戴旻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8,516,165 | 84.91 | 1,324,950 | 13.21 | 188,100 | 1.88 |
2 | 关于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 8,118,405 | 80.95 | 1,826,710 | 18.21 | 84,100 | 0.84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1、2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议案3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琦、孟为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