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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首5: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30

公告编号:2024-26证券代码:400151 证券简称:天首5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收到日期:2024年7月29日生效日期:2024年7月29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邱士杰董监高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邱士杰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00元的罚款;

二、对邱士杰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持有和交易“天首发展”情况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000元的罚款;

三、对邱士杰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4,113.12元,并处500,000元的罚款;

四、对邱士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00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违法事实,合计对邱士杰没收违法所得194,113.12元,并处以3,500,0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内蒙古监管局拟对邱士杰实施的行政处罚,邱士杰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邱士杰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内蒙古监管局复核成立的,内蒙古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邱士杰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内蒙古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涉及公司经营相关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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