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科学、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考虑因素
为保证公司长期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业务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及外部融资环境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障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公司每年分配一次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本规划期内,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公司无重大资金和投资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一次以现金方式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现阶段公司业务需求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预期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分红政策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的,可以由董事局决定。
4、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5、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及发展阶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