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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30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提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松鹤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于2024年7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131,758,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298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东8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840,0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48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3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18,5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0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18,5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07%。

会议由孙松鹤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营业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213,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7%;反对1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5%;弃权4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73,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125%;反对13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136%;弃权41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873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587,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1%;反对1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9%;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7,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3733%;反对15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482%;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8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以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余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575,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2%;反对1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2%;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35,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887%;反对16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872%;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4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朱爽、毛圣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核查后认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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