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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生物: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30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4年7月29日,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18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9月25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6、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23日、2023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11月24日。

7、2024年5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年7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说明

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377,640股后的397,162,6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5月30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P=11.77-0.15=11.62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原因和调整方法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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