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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远大:上市保荐书(注册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9

3-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 市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3-2-2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下称“《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下称“《北交所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用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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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公司基本情况 ...... 4

二、本次发行情况 ...... 15

三、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说明 ...... 16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 23

五、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24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25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 27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27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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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发行人名称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
注册时间2004年2月19日
联系方式0572-6680391
业务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线、电缆经营;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长岗村。)
证券代码873743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股份总数(股)43,596,000
目前所属层级创新层
股票转让方式集合竞价转让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集环保型线缆用高分子材料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要产品有“太湖远大”牌硅烷交联聚乙烯电缆料、化学交联聚乙烯电缆料、低烟无卤电缆料、半导电内外屏蔽料以及其他规格电缆用特种产品系列,亦可根据客户要求研发具有特殊性能的高分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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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以来,始终秉承客户至上、研发先行、品质优先的原则,依托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以及与专业高等院校建立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专注线缆用环保安全型材料的研发与制造。公司拥有有效专利60余项,2019年公司研发中心被评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20年公司电缆用高分子材料研究院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2020年公司设立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经过多年深耕,公司已成为国内少数实现产品系列化生产的线缆材料企业之一,并可根据客户需求生产定制化产品,公司产品在品种多样性、性能稳定性和质量可靠性等方面均位于行业前列。

(三)核心技术及研发水平

1、核心技术及应用

公司经过长期的研发投入和实践累计,掌握了丰富的产品生产及研发经验。截止2023年末,公司共拥有66项专利,其中7项发明专利、58项实用新型专利和1项外观设计专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及客户反馈,持续进行工艺、配方技术改进及新产品研发,不断提升产品性能和生产效率。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如下表所示:

序号名称技术特点及内容研发及取得情况
1一步法及二步法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该系列产品通过持续工艺优化、改善配方和装备改进,已经形成了一套有别于传统制造工艺的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的生产模式,以原辅材料独立自动计量输配提升配料精准率,以水下切粒模式减少了物料混炼挤出过程中与外部空气接触的频次,改善了产品洁净度,从而提升单机产能以及产品性能的一致性,并节约单位产品的能耗及人工成本支出。自主研发、原始创新
2低回缩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该产品通过添加特定助剂,并有效填充至交联网状结构中间空隙,从而降低材料热应力集中和热应力释放引起的材料蠕变,实现控制并降低材料热收缩问题,可将4mm2及以下线缆制造过程中的热收缩引起的成品线缆长度高冗余量控制在2%以内。自主研发、原始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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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技术特点及内容研发及取得情况
3交联型半导电内屏蔽料该产品采用高洁净、高导电炭黑与EVA,经往复机混炼分散、单螺杆造粒,在保持材料优异机械性能的同时达到较小的体积电阻,能更加均匀的平衡导体电场,防止尖端放电,提升线缆抗耐电压能力。自主研发、原始创新
4防凹陷交联型半导电内屏蔽料该产品主要适用于大截面电缆内层屏蔽,旨在解决常规半导电内屏蔽挤包于大截面电缆过程中,通常会嵌入金属导体绞合过程,从而形成的间缝隙。该产品在保持半导电内屏蔽各项标准性能的基础上,能有效防止挤包内嵌问题。自主研发、原始创新
5超高压半导电护套该产品主要适用于高压(110kV)海缆用护套,能够较好的满足海缆特殊环境下对电缆护套层的特定需求。自主研发、原始创新
6化学交联聚乙烯绝缘料该产品采用新制造工艺,辅以全流程自动计量及包装,有效控制和降低生产能耗,降低人力投入,以及人为因素影响,整体降低了产品制造成本,并提升了品质的稳定性及批次一致性。自主研发、原始创新
7抗水树化学交联聚乙烯绝缘料该产品采用新装备及制造工艺,材料基体经预干燥处理,以提升材料输送及混炼过程的分散性,并极限控制混炼含潮量,同时辅以特种功能助剂,在改善产品品质与性能的同时,大幅度阻止与减少电缆使用过程中电树的产生,从而延长电缆有效使用寿命。自主研发、原始创新
8阻燃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用复配阻燃母粒该技术采用结构通式聚合物作为载体,提高载体树脂阻燃效果的同时,保证其与主基体间混炼时仍具备优异的分散性、粘合性,并有效保证最终产品阻燃性。自主研发、原始创新
935kV及以下交流电缆用改性聚丙烯绝缘料该产品以聚丙烯树脂为主基体,并结合复合抗氧体系以及混合润滑体系,得到一种热塑型非交联高压电缆材料,具有优异的电性能及物理机械性能和应用加工性能,同时具有良好的抗热电老化性能,也具有较好循环使用价值。自主研发、原始创新
10硅烷交联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料该产品采用过氧化物引发硅烷偶联剂接枝技术,将低烟无卤材料通过接枝硅烷的水解缩合达到交联的目的,使该系列低烟无卤电缆料在应用中免去辐照交联这一工序,同时保持并改善了低烟无卤良好的阻燃及耐热性能。自主研发、原始创新
11一种B1级低烟无卤料绝缘料及其制备方法该产品通过加入特种聚烯烃树脂、高效阻燃剂和成碳剂,经密炼机充分混炼分散,再由双螺杆单螺杆挤出造粒而成,使产品在保持优异的机械性能同时阻燃等级达到B1级标准。自主研发、原始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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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技术特点及内容研发及取得情况
12光伏电缆用硅烷交联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料该产品采用过氧化物引发硅烷偶联剂接枝技术,契合光伏线缆特定的使用环境,在提升挤包过程中产品的加工性能、电性能的同时,可在自然环境条件下实现交联,并达到减少客户线缆制造工序,提高生产效率之目的。自主研发、原始创新

2、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对应情况

序号名称来源专利号产品名称所处阶段
1一步法及二步法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自主研发ZL201520251685.7 ZL201910413109.0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批量生产
2低回缩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自主研发ZL201520252436.X ZL201520602572.7 ZL201910368517.9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批量生产
3交联型半导电内屏蔽料自主研发ZL201911020607.5 ZL202021232117.X屏蔽料批量生产
4防凹陷交联型半导电内屏蔽料自主研发申请中屏蔽料批量生产
5超高压半导电护套自主研发护套料批量生产
6化学交联聚乙烯绝缘料自主研发ZL201310380495.0 ZL201310380691.8化学交联聚乙烯绝缘料批量生产
7抗水树化学交联聚乙烯绝缘料自主研发ZL201410247972.0化学交联聚乙烯绝缘料批量生产
8阻燃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用复配阻燃母粒自主研发ZL202110811594.4阻燃型硅烷交联聚乙烯绝缘料批量生产
935kV及以下交流电缆用改性聚丙烯绝缘料自主研发申请中-试料阶段
10硅烷交联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料自主研发ZL201910940833.9 ZL202021366089.0硅烷交联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料批量生产
11一种B1级低烟无卤料绝缘料及其制备方法自主研发ZL201820809287.6B1级低烟无卤绝缘料批量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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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来源专利号产品名称所处阶段
12光伏电缆用硅烷交联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料自主研发ZL202021365026.3光伏电缆用硅烷交联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电缆料批量生产

3、核心技术产品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核心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146,540.76132,085.0399,981.09
营业收入152,353.92139,230.16107,136.56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96.18%94.87%93.32%

(四)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项目2023.12.31/ 2023年度2022.12.31/ 2022年度2021.12.31/ 2021年度
资产总计(元)943,605,914.69823,464,246.53704,930,796.71
股东权益合计(元)417,884,517.16317,895,453.17256,804,040.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元)417,884,517.16317,895,453.17256,804,040.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元/股)9.597.646.17
资产负债率(合并)(%)55.7161.4063.5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55.7661.4563.65
营业收入(元)1,523,539,239.041,392,301,568.421,071,365,571.98
毛利率(%)10.7710.4410.71
净利润(元)77,457,018.7061,091,412.2045,895,556.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77,457,018.7061,091,412.2045,895,556.5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73,308,681.0359,197,675.1744,9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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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3.12.31/ 2023年度2022.12.31/ 2022年度2021.12.31/ 2021年度

后的净利润(元)

后的净利润(元)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元)113,586,884.4494,786,262.1176,897,829.9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6321.2619.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19.5320.6019.2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79021.46791.102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79021.46791.102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65,649,547.07-151,459,807.80-207,356,743.0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3.80-3.64-4.98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1.291.141.22
应收账款周转率5.535.615.49
存货周转率28.1130.9224.98
流动比率1.491.401.33
速动比率1.371.321.23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根据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情况及业务特点,本保荐机构特对发行人以下风险做出提示和说明:

1、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环保型线缆用高分子材料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材,主材包括PE树脂、EVA树脂等,辅材包括阻燃剂、偶联剂、抗氧剂等,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与石油价格相关度较高,受到国际热点事件、宏观经济周期、市场需求和汇率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价格存在一定波动。以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为例,报告期各期市场算术平均价格(含税)分别为8,594.89元/吨、8,657.97元/吨和8,2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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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波动较大。

公司主要原材料在生产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未来持续大幅上涨,或者公司产品售价未随着原材料成本变动作相应调整,无法有效向下游客户转移,公司生产成本将显著增加,因此公司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的经营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销量分别为94,243.03吨、118,918.95吨和147,207.69吨,增长相对较快;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0.69%、10.41%和10.73%,相对稳定。

尽管报告期内公司增速相对较快,但在宏观经济增速趋缓及线缆行业景气度下行的背景下,下游客户需求、竞争对手策略均有可能发生一定变化,市场竞争存在加剧的可能。

受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2024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76,090.21万元,同比增长4.38%,增速有所放缓;实现毛利率9.85%,较2023年全年有所下降。公司存在业绩增速放缓的风险。

如果公司不能在品牌、产品性能、销售服务等方面的保持优势,或新产品及新工艺的技术研发不及预期,将面临销量减少、客户流失等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如果公司产品议价能力下降或未能采取有效手段实现降本增效,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发展。

(3)境外销售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分别为7,934.54万元、19,177.51万元和16,980.62万元,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7.41%、13.77%和11.15%,境外销售规模增长较快。公司产品境外销售主要销往巴基斯坦、马来西亚、越南、土耳其、南非、印度尼西亚、卡塔尔等地,如若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环境、经济景气度及购买力水平、经贸关系、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以及行业标准等政治经济政策因素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公司主要业务资源的延续,亦或美元等主要结算货币汇率发生大幅的不利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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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将对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4)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电线电缆制造领域,间接运用于电力、轨道交通、通信、新能源、建筑等众多领域,其产品性能不仅直接影响到相关系统、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产品设计有缺陷,则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失。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快速增长,如果公司未来无法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的持续有效,导致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将会给公司的业绩造成不良影响。

(5)销售服务商、核心销售人员流失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服务商带来的收入分别为3,584.24万元、26,218.20万元和26,959.3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5%、18.89%和17.72%,2022年以来占比较高,2023年略有下降;核心销售人员(当年工资薪酬50万元以上的销售人员)带来的收入分别为46,916.24万元、49,761.09万元和52,344.9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90%、35.85%和34.40%,略有下降,整体处于较高水平。

其中,占比最高的销售服务商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0.99%、4.74%和4.28%,均不超过5%;占比最高的销售人员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12.06%、8.88%和9.61%,2022年、2023年不超过10%。

单一销售服务商、核心销售人员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相对有限,但是,若短期内多家销售服务商或多名核心销售人员集中流失,而公司未能妥善完成相关客户销售服务工作的及时承接,公司将面临销量减少、客户流失等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应收类款项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1,826.31万元、27,015.50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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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94.63万元,随着业务规模的提升,应收账款逐期增长。公司客户主要为线缆生产商,如果未来上述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应收类款项回款放缓甚至无法顺利收回,从而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和资金周转。

(2)经营活动现金流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735.67万元、-15,145.98万元和-16,564.95万元,剔除票据贴现影响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21.31万元、1,639.90万元和4,788.93万元。受经营性应收项目、存货增加等因素影响,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同期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公司近年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主要通过债务融资和自有资金满足发展需要。若未来公司剔除票据贴现影响后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仍较低,且公司无法通过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等方式合理筹措资金及规划资金使用计划,则公司在营运资金周转方面将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3)资产负债率较高风险

近年来,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公司新增产线、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较大,而由于公司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主要依靠债务方式融资,资产负债率保持在较高水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63.57%、61.40%和55.71%。若公司未来不能有效的拓宽融资渠道,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另外公司银行借款余额较高,如果未来利率上行,亦会使得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会计差错更正风险

为使公司会计核算更加准确、合理,财务报表更符合审慎性原则和更准确的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公司对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更正后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净利润的变动额分别为-10.04万元、27.85万元及-7.57万元,占当期调整前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27%、0.61%及-0.12%,对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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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会计师亦出具了专项说明。若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或财务内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则可能存在会计差错更正的风险。

(5)期间费用变动风险

公司重视期间费用的管控,各期期间费用率分别为5.58%、5.23%和5.19%,相对稳定,但相较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于较低水平。若后续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如销售推广力度大幅提升、管理费用控制水平下降、研发投入力度大幅提升、筹资规模上升导致财务费用增加等,导致期间费用上升较多,而同时公司业务开拓不及预期,则净利润可能出现下滑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

(1)技术泄密的风险

公司现有技术由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两种类型构成。其中非专利技术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可能由于技术人员流失或者提供配方给竞争对手等情形导致技术泄密,进而可能削弱公司的竞争优势,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财务内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曾存在个人卡的情形,公司已经规范完毕,且相关内控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未来公司如不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自身《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并严格规范执行,将会对公司治理和财务规范性造成不利影响。

(3)公司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近年来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并且随着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和募投项目的投入实施,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管理机构等都将进一步扩大,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组织机构、内部控制、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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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的扩张,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张而动态调整和完善,公司将面临因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4、其他风险

(1)新股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新股发行会受到市场环境、投资者偏好、价值判断等诸多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若本次发行过程中出现认购数量不足、发行后公司市值未达到上市条件等情形,则将导致本次发行失败。

(2)募投项目实施不及预期风险、新增产能消化风险和收益不及预期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特种线缆用环保型高分子材料产业化扩建项目”拟新增4套生产线,其中500kV及以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生产线设备1套,35kV及以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生产线设备1套,新能源特种材料生产线设备2套。项目达成后,每年将新增500kV及以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20,000吨,35kV及以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12,000吨,新能源特种材料38,000吨的产能。

目前公司尚不具备110kV、220kV、500kV等高压及超高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的生产能力,相关核心技术尚在研发之中,而该产品要求的技术水平较高,若公司未来无法按照计划成功研发110kV、220kV、500kV等高压及超高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或相关产品规模化生产不及预期,或新产品市场开拓情况不及预期,则会导致上述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高压及超高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要求绝缘材料必须具有较高的电气稳定性和可靠性,即便是微小的杂质也可能导致电气性能的下降,甚至引发故障,故随着耐压等级的提高,对杂质的控制要求也随之提高。

35kV、66kV、110kV及220kV电缆绝缘料每千克产品的杂质颗粒度要求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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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最大尺寸范围最大允许数量/个
35kV66kV110kV220kV
50μm-100μm无要求1005025
100μm-125μm无要求1000
125μm-175μm无要求000
175μm-250μm5000
250μm以上0000

数据来源:66kV、110kV、220kV要求取自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团体标准“66kV~220kV交流电力电缆用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和半导电屏蔽料”(T/CEEIA 514-2021);35kV要求取自发改委行业标准“电线电缆用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JB/T 10437-2004)。

公司后续高压及超高压电缆料的核心技术的研发将主要围绕生产工艺调整、设备设计选用、提升过滤精度、优化切粒方式以及实时在线检测等生产流程方面的改进,以及选用主要原材料的性能提升、生产流程管理精细化等方面开展,旨在实现产品纯净度的大幅提升,解决杂质控制这一核心痛点。35kV及以下过氧化物可交联电缆料、新能源特种材料均为公司成熟产品。募投项目投产后,公司产能将大幅提升,若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公司业务开拓不及预期,公司将面临新增产能无法消化、募投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此外,公司募投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预计每年将新增折旧摊销1,579.40万元,占2023年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6%、

17.96%。如果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将在短期内对公司业绩水平产生一定影响,若公司募投项目未来效益无法消化新增的折旧和摊销,则公司将会面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3)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编制了202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苏公W[2024]E1347号),公司预测2024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164,764.73万元、7,662.28万元和7,654.66万元。公司特此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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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注意,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谨慎使用。投资者应关注已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并阅读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全文。尽管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考虑到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市场需求以及细分行业竞争情况等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加之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公司可能存在无法实现2024年全年盈利预测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情况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453.20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217.98万股(含本数),包括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在内,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1,671.18万股(含本数)。具体数量由发行人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4、定价方式: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

5、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已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

6、拟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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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3年5月23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

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并经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3年6月8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9名董事,其中3名为公司选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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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行人设3名监事,其中2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22]A1261号、苏公W[2023]A861号、苏公W[2024]A188号《审计报告》和苏公W[2023]E1281号、苏公W[2023]E1353号《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近三年发行人净资产持续快速增长,由2021年12月31日的25,680.40万元增长到2023年12月31日的41,788.45万元;发行人经营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9.32%,最近三年实现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9.91%;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截止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并)55.71%,流动比率1.49,速动比率1.37。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公W[2022]A1261号、苏公W[2023]A861号、苏公W[2024]A188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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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和苏公W[2023]E1281号、苏公W[2023]E1353号《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苏公W[2024]E105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依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检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发行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全国股转系统公开信息,发行人于2022年11月1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正式挂牌并公开转让,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位于创新层。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发行条件。

2、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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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组织机构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组织机构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依法规范经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之“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3、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发行条件

依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及相关网络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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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全国股转系统公开信息,发行人于2022年11月1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正式挂牌并公开转让,目前发行人位于创新层,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三)

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2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年末,发行人净资产41,788.4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41,788.45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1,453.20万股普通股股票(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1,671.18万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4,359.60万元,公众股东持股比例37.71%。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预计为5,812.80万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为6,030.78万元)。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将不少于3,000万元,股东人数将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

(5)发行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5,919.77万元、7,330.87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平均为20.07%,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的要求。

根据保荐机构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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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预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发行人的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适用《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3条第(一)项的标准。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七)项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八)项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7)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4条的规定:

①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②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⑤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⑥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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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次发行上市无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招商证券及其重要关联方股票的情况除外)。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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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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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一)自愿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十二)自愿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1、督促发行人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制度(1)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3)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①对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②对发行人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③就发行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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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安排
2、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披露或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督促发行人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后,督促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提供有关决议及备阅文件,并在相关文件披露前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预留必要的事前审阅时间。
3、持续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股票交易、媒体报道等,并督促相应的披露义务(1)持续关注发行人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发行人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股票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督促发行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发行人拒不配合的,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4、督促并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募集资金、募投项目等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1)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情况,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2)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3)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5、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及核查工作,并定期出具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6、督促发行人的内部治理工作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
7、按照规定披露定期报告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规定的事项及时披露信息及定期报告。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 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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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安排
(三)发行人应当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1、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必需的相关信息。 2、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3、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督导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4、协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披露持续督导意见。 5、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四)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依照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保荐代表人:闫坤、彭勇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0381361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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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招商证券同意担任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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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刘 悦

保荐代表人:

闫 坤 彭 勇

内核负责人:

吴 晨

保荐业务负责人:

熊 开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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