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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30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沟通。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五)年审结束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六)在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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