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阅《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会议资料,经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和分析,现就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促进公司实现公司可持续发
展。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关联监事王之斌先生、刘井成先生、马雷先生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需回避表决。本次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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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