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比例及
募集资金规模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比例及募集资金规模的基本情况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比例及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现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比例和募集资金规模,将发行比例从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调整为不超过10%,将募集资金规模从不超过人民币265,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亦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1 | 怡合达智能制造供应链华南中心二期项目 | 118,604.61 | 115,000.00 | 90,000.00 |
2 | 怡合达智能制造暨华东运营总部项目 | 150,936.72 | 150,000.00 | 60,000.00 |
合计 | 269,541.33 | 265,000.00 | 150,000.00 |
注:上述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以最终发行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七条之第一款的规定,减少募集资金不视为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比例和募集资金规模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