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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威凌: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5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

2024-045)。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

日至2024年

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个自然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廖兴烈。陈志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廖兴烈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二人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陈志强、廖兴烈外,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4、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7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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