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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钢股份”)《公司章程》第112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第117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根据邹继新、吴小弟、高祥明、姚林龙董事提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临时董事会。
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三)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批准《关于审议参股并投资建设沙特厚板项目的议案》
公司沙特厚板项目出资方案和融资方案等发生较大变化,调整后的方案如下:
宝钢股份与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以下简称:沙特阿美)和沙特公共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IF)合资设立沙特厚板公司(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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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名,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共同投资建设和运营沙特厚板项目。项目总投资45.43亿美元。合资公司注册资本20亿美元(折合约
144.6亿元人民币,或75亿沙特里亚尔)或其它等值货币,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宝钢股份出资10亿美元(折合约72.3亿元人民币,或37.5亿沙特里亚尔)或其它等值货币,股权比例为50%;沙特阿美和PIF各出资5亿美元(折合约36.15亿元人民币,或18.75亿沙特里亚尔)或其它等值货币,股权比例各占25%。宝钢股份为合资公司提供不超过股权比例(50%)的融资担保,担保借款本金金额不超过10.67亿美元,该融资担保在项目达到贷款协议中规定的完工条件或其它银行认可的条件,且转为合资公司抵押借款后解除,担保期限不超过被担保债务的借款期限。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编号:临2024-043、临2024-044)。本项目的实施尚需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备案、登记。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