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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1-18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深圳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
独立董事吴叔平、范值清、徐壮城审阅了公司拟出售深圳百事 10%股权的
相关文件,就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基于对深圳百事整体生产销售状况和发展前景的审
慎判断,以及公司自身发展战略、财务现状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是充分
衡量后的理性选择。
    二、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的定价原则是:转让价格不低于经具有证
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作为评估结论的
评估价值。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交易定价基础合理。
    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将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
转让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为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
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
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
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
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
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
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
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
值公允、准确。
   本人认为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一致,评估定价
公允。
   五、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决策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需取得深圳百事外商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等
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据此,本人同意公司转让所持深圳百事 10%股权。 ”
独立董事签字:
         吴叔平              范值清             徐壮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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