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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佰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5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2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2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股东人数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2 -现场参会

现场参会16900,494,54737.7361
网络参会668235,495,7909.8687
合计6841,135,990,33747.6048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6,464,4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093%。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5,785,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183,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259,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5%;反对183,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7%;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提案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5,693,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202,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弃权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167,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3%;反对202,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6%;弃权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提案3.00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434,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8%;反对10,404,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9%;弃权1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90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362%;反对10,404,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01%;弃权1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提案4.00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5,602,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反对213,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弃权1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076,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1%;反对213,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弃权17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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