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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拟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修改: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修改: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2017年版)制度即行废止。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2022年版)制度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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