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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如下:

(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9]65号)

1、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8日,湖北证监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9]65号),关注函的主要内容为:

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孙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情况及对外担保事项发生额和期末余额、报表附注中未作为或有事项进行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组织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及董秘处相关人员认真梳理及学习相关诉讼涉及的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认真学习《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过错追究责任制度》《公司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后续披露事项,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的报告期发生额和余额。加强各口径的信息传递和报送,公司董秘处加强与中介机构、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将第三方督导渗透到公司运作的关键环节。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33号)

1、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33号),决定的主要内容为:

公司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时,未披露嘉兴资卓合伙协议中有关亏损分担的约定,在后续签订合作协议时未披露联投置业对基金收益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等安排,在其后涉及仲裁的公告中亦未准确披露基金亏损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张德祥作为财务事务的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张德祥、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予以监管关注。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监管关注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加强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对公司的日常监管及重大事项的上报管理,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93号)

1、主要内容

2023年10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93号),决定的主要内容为:

关联方收购湖北工建控股权而形成关联担保后,公司未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涛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涛、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后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046号)

1、主要内容

2023年12月19日,湖北证监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8号);2024年3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述决定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022年公司向关联方湖北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盛”)提供工程施工服务,交易发生额4.91亿元,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进行补充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是关联担保未及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020年12月,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北鸿盛申请的18.24亿元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9.95亿元差额补足承诺。2022年湖北鸿盛成为公司关联方后,公司未及时就与湖北鸿盛存续的关联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三是2022年年报部分数据披露不准确。由于统计口径问题,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在建重大项目中部分项目收入成本和回款、关联应收应付等披露虽未影响合并报表数据,但存在披露错误。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史文明、时任财务总监余瑞华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完善内部治理。公司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做到应知尽知,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216号)

1、主要内容

2024年3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216号),工作函的主要内容为:

(1)公告显示,公司原募投项目进展缓慢,其中长沙东湖高新金霞智慧城项目、东湖高新合肥国际企业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率分别为40.05%、47.21%。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1)结合上述项目实际情况与前期论证、立项情况的差异,说明募集资金未按计划投入使用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募投项目前期决策是否审慎;2)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募投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及变化的具体时点,是否存在风险揭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2)公告显示,公司拟将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为武汉国际智造中心产业园项目一期、东湖高新智慧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及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A2区项目,涉及募集资金4.73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结合政策环境、行业变化、市场竞争等相关情况,充分论证上述项目投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内部回报测算的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自觉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2、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公司已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中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核查,并及时作出书面回复并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8)。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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