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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4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二〇二四年七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6、本预案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认真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已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3、本次发行对象为联投资本,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与联投资本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已审议通过。

4、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7.87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除息除权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且不低于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他权益工具)/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每股净资产值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联投资本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2,895,078股(含本数),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数4.96%,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

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1,628.43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

7、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本次发行前,建投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68,650,05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82%,天风天成资管计划作为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13,473,20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建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82,123,2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08%,湖北省国资委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

9、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1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和股本将相应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的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相关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可视为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若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损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 第七节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

1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13、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公司声明 ...... 2

特别提示 ...... 3

目 录 ...... 6

释 义 ...... 9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 10

一、公司基本情况 ...... 10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10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 13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概况 ...... 13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14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15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 15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6

一、基本信息 ...... 16

二、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 16

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 ...... 16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简要财务数据 ...... 17

五、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 17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 17

七、本次发行预案公告前24个月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 18

八、本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 18

第三节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摘要 ...... 19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 19

二、标的股份 ...... 19

三、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 19

四、认购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标的股份的交割 ...... 20

五、限售期 ...... 21

六、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 21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23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2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 ...... 24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报批事项情况 ...... 24

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结论 ...... 24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26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本结构及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化 ...... 26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 27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 27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27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 28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 28

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 32

一、利润分配政策 ...... 32

二、公司过去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 ...... 33

三、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 34

第七节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 ...... 37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37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 40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41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 41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 41

六、相关主体关于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42

释 义

本预案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东湖高新、公司、上市公司、本公司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投集团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天风天成资管计划深圳天风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风天成天智6号资产管理计划
建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前,建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建投集团及天风天成资管计划。天风天成资管计划目前直接持有东湖高新1.26%股份,天风天成资管计划委托人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联投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与建投集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联投集团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联投资本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省国资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实际控制人
泰欣环境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上市公司与联投资本签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定价基准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预案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名: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Wuhan East Lake High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证券简称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600133
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杨涛

股本

股本1,066,239,875股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8栋(原A3栋)1层、4层、5层

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1993年3月19日

公司网址

公司网址www.elht.com

公司邮箱

公司邮箱dhgx600133@elht.co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仪器仪表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信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园区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1、国家密集出台政策引导环保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双碳”背景下我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方案》《关于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弱项的实施方案》《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多项政策性文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重大战略目标,当前,我国已形成“1+N”的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的关键时期,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2023年,光伏、风电、储能等装机规模快速增长,国内碳交易市场整体稳健,碳配额价格较大涨幅,碳捕捉技术和示范项目逐步增多,随着欧盟碳关税机制启动,将进一步提升国内碳价水平,国内节能降碳行业在未来具备广阔的发展空间。国家积极引导环保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各项政策自上而下逐一落地,围绕“双碳”战略,环保行业政策红利逐步释放,为增量与存量市场提供有力保障。

2、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园区运营迎来战略发展机遇

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发展。全国两会将“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列为首项任务,着力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产业园区作为产业发展的重要承载体,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近期,政府新政逐步出台适度放宽产业园区分割转让,一方面刺激实体企业购买厂房需求,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可有力促进园区招商去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园区投资运营。产业园区运营商需不断提升项目运营管理能力,提升产业招商质量,从园区载体建设者向产业生态的运营商转型,聚焦特定产业,做实、做深生态运营体系,以专业化运营服务打造全发展周期的产业服务生态圈,也是园区运营商未来发展的核心通道。

3、国家大力支持数字科技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2023年,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运行态势平稳向好,行业收入123,258亿元,同比增长13.4%;行业利润总额14,591亿元,同比增长13.6%。自《“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于2021年底发布以来,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建设加

快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及其配套政策出台后,各行业对数字科技需求进一步提升,数字科技加速发展。2023年12月,国家数据局等联合发布《“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指出以科学数据支持大模型开发,建设高质量语料库和基础科学数据集。在国家政策引导及市场需求的推动下,数字科技经济呈现快速、高质量的发展趋势。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环保科技和园区运营领域中的优势和地位

公司环保科技业务已形成“气、水、固、碳”业务体系。其中,燃煤电厂烟气治理业务是国内由第三方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脱硫岛规模最大、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企业之一;垃圾焚烧发电烟气净化业务以旗下子公司泰欣环境为实施主体,泰欣环境自成立以来,累计服务了300多家企业,提供了700多台/套环保装置系统,建造了数个体量大、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项目,积累了丰富的业绩,其STC品牌已成行业标杆,市场占有率稳居细分领域前列。园区运营业务历经30年积累与发展,形成了“平台+运营+投资+生态”的全产业链大运营模式,在产业研究、产业招商、智慧运营、精准投资、科技赋能等领域具备独特优势。2023年,东湖高新园区运营品牌影响力进一步获市场认可,在2023方升产业园区年度榜单中位列中国产业园区运营商50强第四位,在多个产业地产行业排名榜单中位列中国产业园区运营商第一方阵;同时在克尔瑞?全国产业招商品牌影响力TOP 6榜单上排名第二。

公司连续多年荣获湖北企业100强、武汉企业100强、中国园区开发上市公司竞争力TOP10、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年度十佳非凡雇主等称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进一步夯实公司环保科技和园区运营主业,提升公司在环保科技和园区运营领域中的优势和地位,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发展战略。

2、提高间接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稳定公司股权结构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联投集团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助于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本次发行彰显了联投集团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有利于向市场以及中小股东传递积极信号。

3、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公司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可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有效提高公司资本实力,适当降低资产负债率,

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日常运营、业务布局等方面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公司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联投资本,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联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联投资本为公司关联方。有关本次发行对象的详细信息,详见本预案“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概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联投资本,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7.8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除息除权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且不低于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他权益工具)/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每股净资产值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联投资本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2,895,078股(含本数),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数4.96%,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且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1,628.43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对象为联投资本,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联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建投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68,650,05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82%,天风天成资管计划作为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13,473,20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建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82,123,2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08%。湖北省国资委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建投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湖北省国资委。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已审议通过。

(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上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联投资本,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息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联投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道民主二路75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12栋
法定代表人黄露
注册资本75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7404748R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对工业、商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不含证劵、期货投资咨询);股权投资
成立日期2004年10月22日
营业期限2004年10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

二、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联投资本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联投集团直接持有联投资本79.97%股权,为联投资本的控股股东。湖北省国资委为联投资本实际控制人。联投资本股权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

联投资本为联投集团控股企业。联投资本是联投集团金融板块核心企业,旗下包括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省工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工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湖北联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联

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主要经营主体。秉承“以协同为根本,向市场要效益”的“13569”发展战略,加强“投担租保信”多牌照联动,着力打造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为重点产业发展汇聚资本及资源,形成互为支撑、良性发展的产融融合发展新模式,打通产业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致力于发展成为“区域一流、全国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商。联投资本的具体经营范围是:对工业、商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股权投资。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简要财务数据

财务指标2024年1-3月/ 2024年3月末2023年度/ 2023年末
资产总计(万元)2,389,039.452,315,581.77
股东权益合计(万元)1,835,193.181,814,619.82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万元)1,339,874.331,324,477.14
营业收入(万元)39,130.14176,666.80
利润总额(万元)28,186.02115,182.45
净利润(万元)20,846.3386,913.77

注:2023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审计,2024年1-3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五、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联投资本,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除此情形外,本次发行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七、本次发行预案公告前24个月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2024年7月23日,联投资本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在上述协议中,针对联投资本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公司与联投资本及其控股股东之间相关交易情况已公开披露,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除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已披露的交易、本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外,公司与联投资本及其控股股东之间未发生其它重大交易。

八、本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联投资本承诺用于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第三节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摘要2024年7月23日,公司与联投资本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上市公司):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发行对象):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7月23日

二、标的股份

2.1 甲方拟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52,895,078股(含本数)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但依然保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30%。

2.2 乙方拟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三、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3.1 认购价格

3.1.1 双方同意,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87元/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为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甲方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除息除权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且不低于截至定价基准日甲方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他权益工具)/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若甲方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每股净资产值作相应调整)。

3.1.2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3.1.3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双方应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3.2 认购方式

双方同意,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3 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3.3.1 乙方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即认购数量不超过52,895,078股(含本数),认购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认购金额不超过416,284,263.86元人民币。

3.3.2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3.3 若适用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双方应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协商确定调整后的发行数量。

3.4 鉴于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尚须经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双方将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对乙方拟认购本次发行的数量和认购金额等事项进行最终确定。

3.5 甲方于本次发行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之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四、认购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标的股份的交割

4.1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原则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4.2 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乙方收到甲方或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认购款缴纳通知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3 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的甲方股票通过证券登记结算部门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完成交割。

五、限售期

5.1 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5.2 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发生变更,乙方将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以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如涉及),该等调整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届时无条件执行该等安排。

六、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6.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条以及与声明和承诺、违约责任、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保密、不可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生效日:

(1)本次发行方案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上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6.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发生不可抗力等非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本次发行不能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有权的审核机构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不能获得批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和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

(4)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5日内或双方协商确认的更长期限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若基于第6.2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所述情形而终止,则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若基于第6.2条第一款第(4)项所述情形而被终止,则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3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1,628.43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

1、满足公司业务增长的资金需求

2021年至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213,993.47万元、1,398,610.62万元和1,467,343.79万元,复合增长率为9.94%;其中,公司环保科技和园区运营营业收入合计分别为309,461.29万元、386,916.02万元和393,878.72万元,复合增长率为12.82%。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及数字科技发展战略的实施,日常运营和持续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将进一步加大。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满足公司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2、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46.36%,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等有息负债合计金额510,632.97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将减少公司债务总额并增加净资产,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后续的高质量增长奠定基础。

3、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保障公司稳定发展

本次发行前,建投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68,650,05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82%,天风天成资管计划作为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13,473,20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建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82,123,2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08%。本次发行完成后,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按照发行数量计算,建投集团、天风天成资管计划及联投资本合计持股比例将达到21.00%。本次联投资本以现金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有利于体现间接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提升和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保障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行性。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营运资金将有所增加,可有效缓解公司经营活动扩大带来的资金需求压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

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标准,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并通过不断改进与完善,从而形成了较为规范、标准的公司治理体系和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以及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从而保证募集资金规范合理的使用。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公司资金实力和资产规模将得到提升,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同时,募集资金到位有助于夯实公司的业务发展基础,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快速增长,为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提供资金保障。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进一步得到提升,为后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降低,净资产得以提高,财务结构得到优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报批事项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不涉及需履行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报批事项,亦不涉及使用建设用地的情况。

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结论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司实际发展状况相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

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本结构及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化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产规模和营运能力,巩固与促进公司行业地位,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会增加、股本结构将会有所调整,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注册资本等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股东结构将发生一定变化,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将有所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建投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湖北省国资委。

(四)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根据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业务调整,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与净资产额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水平有所降低,偿债能力得到加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得到增强,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和业务经营的稳健性。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可能会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但募集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实力,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长期可持续的战略发展目标。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使公司营运资金得到补充,有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增强公司抵抗风险能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产生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产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中,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有助于公司提升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一)行业与经营风险

1、宏观政策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板块包括环保科技、园区运营和数字科技,所处行业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具有较高的关联性。环保科技业务受宏观政策影响较大,2023年1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随着政策不断规范与调整,PPP业务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不确定性,环保业务需要应对PPP项目政策对公司发展带来的影响,尽可能降低相关风险。园区运营业务的发展受宏观经济环境、民营中小微企业活跃度和发展态势、所在区域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区域基础设施配套成熟度以及区域产品供给市场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宏观政策的调整将影响不同行业发展态势并间接影响行业需求,进而造成公司主营业务波动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宏观经济运行关系较为紧密,国民经济发展周期的不同阶段、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均会对公司业务运行造成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公司业绩增长将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

3、货币政策风险

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来自于银行借款与债务融资。针对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央行对于货币政策可能会采取相应的调整,通过货币供给、信贷规模、利率政策等影响金融市场。如果未来相关货币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的融资成本产生一定影响。

4、行业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提速和产业发展升级诉求的加剧,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运营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也逐渐成为传统房地产企业、制造业企业、金融资本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战略转型和投资的重要方向。同时,产业园区的发展已经从“增量开

发”时代走向“存量运营”时代,各地国有平台不断下沉市场,叠加政府对产业资源导入要求越来越高,竞争更加激烈。如果无法有效提升自身竞争实力,快速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和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以巩固在行业中的优势竞争地位,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份额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近年来,国家对环保产业发展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尤其进入“十四五”时期以后,环保产业规模在政策利好和订单加速释放的驱动下稳步扩大,产业投资力度不断增强。环保产业市场在呈现巨大潜力的同时,市场竞争也呈不断加剧的趋势,若未来公司不能在技术创新、成本控制、售后跟踪服务等方面保持优势,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5、科技园区业务开发运营风险

公司作为科技园区开发运营类企业,公司“平台+运营+投资+生态”的运营模式、业务结构及特点决定了公司拥有较大比例的开发、储备项目、已出租的物业以及产业投资,因此公司资产中存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占比较高,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存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分别为435,202.59万元、197,807.91万元、167,823.88万元和332,878.64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3.68%、

10.76%、9.13%和18.11%。

科技园区发展受宏观经济环境、城市经济能级、所在区域产业发展政策导向、产业集聚区域发展潜力、民营中小微企业活跃度和发展态势、区域基础设施配套成熟度、以及区域产品供给市场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公司无法准确把握宏观形势,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和主动顺应政策导向,则公司将面临未来经营业绩波动甚至资产减值的风险。

6、新业务发展未达预期的风险

2024年1月5日,公司出售原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66%股权交易事项完成,将原有的主营业务之一工程建设板块进行了剥离。截至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为环保科技和园区运营两个板块。在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发展环保科技和园区运营业务的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一直在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拓展有发展潜力或资源优势的新兴产业赛道,并希望适时介入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寻求新的发展机遇。新业务的开展面临高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出现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并购不及预期或失败、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等问题,新业务是否能够顺利推进并实现盈利具有不确定性。

7、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21-2023年末和2024年3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76,984.26万元、804,589.75万元、151,767.53万元和146,071.97万元,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213,993.47万元、1,398,610.62万元、1,467,343.79万元和37,537.5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7.53%、57.53%、10.34%和389.14%,呈波动增长趋势。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未来应收账款规模可能进一步增加,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亦会随之增长。公司科技环保业务板块主要客户为火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及政府,受外部市场环境及燃煤电厂煤炭价格高企的影响,火电厂普遍经营形势严峻,垃圾焚烧发电厂投产后出现阶段性资金紧张、融资筹措的资金不达预期、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张等问题,都可能造成公司回款滞后,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若下游客户出现财务状况不佳等情形,公司可能面临无法收回部分应收账款的情形,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8、商誉减值的风险

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37,203.47万元,主要是公司2019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泰欣环境70%股权,系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支付的成本与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将计入交易完成后合并报表的商誉。上市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时点进行减值测试,2024以后年度若因泰欣环境业绩下滑或发生其他不利事项导致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产生的商誉发生减值,将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1、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将增加。虽然公司将合理有效使用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但募集资金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利润增长幅度将可能小于净资产增长幅度。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利润的增幅可能小于股本的增幅,公司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2、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无法获得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此外,本次发行还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以及最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股价波动风险

股票投资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到国家经济政策、经济周期、通货膨胀、股票市场供求状况、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若股价表现低于预期,则存在导致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第六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制定和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分配预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提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现金分红政策时,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1、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其过程中,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当年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应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过去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

(一)公司过去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2021-2023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年度现金分红(含税)(万元)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未分配利润(万元)

2023年

2023年15,993.60107,927.2314.82%227,659.80

2022年

2022年10,024.7957,863.4017.32%50,146.02

2021年

2021年16,706.6553,316.6331.33%63,873.94

合计

合计42,725.04219,107.2619.50%341,679.76

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

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73,035.75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58.50%

2021年至2023年,公司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42,725.04万元(含税)。

1、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795,554,7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67,066,495.82元(含税)。

公司2021年度现金分红合计16,706.65万元(含税)。

2、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795,617,9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6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00,247,865.86元(含税)。

公司2022年度现金分红10,024.79万元(含税)。

3、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1,066,239,8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159,935,981.25元(含税)。

公司2023年度现金分红15,993.60万元(含税)。

(二)公司过去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2021-2023年,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及主营业务拓展存在的重大资金支出等,以支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提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现金分红政策时,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上述规划制定原则和考虑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上述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分配预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其过程中,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当年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应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节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1,628.43万元(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52,895,078股(含本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有一定幅度增加。现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动情况分析如下:

(一)主要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4年11月实施完毕,前述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实际完成时间为准。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假设以7.8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除息除权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且不低于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他权益工具)/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则对每股净资产值作相应调整)作为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1,628.43万元(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52,895,078股。此处关于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假设仅用于本次测算的估计,最终发行价格以根据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准,最终发行数量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确定的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股票发行数量为准。

4、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等的影响。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1,066,239,875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假设2024年末的其他权益工具金额与2023年末保持一致。

7、根据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7,927.23万元、40,905.39万元。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2024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为三种情形:(1)较上年持平;(2)较上年增长10%;(3)较上年下降10%。该假设分析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对2024年度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7月实施完毕。假设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总额与2023年度保持一致,且在2025年6月底实施完毕,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派发红股。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9、假设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本期现金分红金额+向特定对象发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其他权益工具。

10、计算每股收益(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了永续债利息,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扣除了永续债金额。

11、假设公司除本次发行外,无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2023年度/2023.12.312024年度/2024.12.31
发行前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106,623.99106,623.99111,913.50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41,628.43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万股)5,289.51

下述测算中,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假设情形一: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3年持平

项目2023年度/2023.12.312024年度/2024.12.31
发行前发行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07,927.23107,927.23107,927.2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永续债利息后)(万元)104,256.99104,256.99104,256.9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40,905.3940,905.3940,905.3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除永续债利息后)(万元)37,235.1637,235.1637,235.1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10.980.9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210.980.9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34%11.59%11.5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30.350.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30.350.3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12%4.14%4.12%

假设情形二: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10%

项目2023年度/2023.12.312024年度/2024.12.31
发行前发行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07,927.23118,719.95118,719.9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永续债利息后)(万元)104,256.99114,682.69114,682.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40,905.3944,995.9344,995.9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除永续债利息后)(万元)37,235.1640,958.6740,958.6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11.081.0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211.081.0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34%12.68%12.63%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30.380.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30.380.38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12%4.53%4.51%

假设情形三: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3年下降10%

项目2023年度/2023.12.312024年度/2024.12.31
发行前发行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07,927.2397,134.5197,134.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永续债利息后)(万元)104,256.9993,831.2993,831.2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40,905.3936,814.8536,814.8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除永续债利息后)(万元)37,235.1633,511.6433,511.6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210.880.8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210.880.8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34%10.49%10.4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30.310.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30.310.31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12%3.75%3.73%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中“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能够增强公司偿债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募集资金的使用不涉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相关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有效防范本次发行可能带来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一)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负债,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金实力将显著提升,有助于加快公司落实发展战略,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稳健的基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制定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确保公司“三会一层”决策科学、执行有力、运转高效,保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业绩做出任何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六、相关主体关于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3、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期间,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了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控股股东建投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监管规则,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以下无正文)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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