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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进一步健全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提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现金分红政策时,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上述规划制定原则和考虑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上述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分配预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其过程中,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当年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应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

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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