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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4

东湖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5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并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的专项汇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研究、讨论,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7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24年7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的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加的独立董事3人。经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由独立董事王华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

经全体与会独立董事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向湖北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发展情况而进行的正常投资业务,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向湖北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东湖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

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系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制定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业务现状和未来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提升公司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东湖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编制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承诺;相关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出具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资本”)签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东湖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5次)公司制定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适当、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能够有效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提请授权内容及授权有效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金明伟、王华、熊新华

2024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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