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和《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8名激励对象因主动放弃的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4年7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授予59.7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8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授予49.0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94元/股。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