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95 证券简称:奇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5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日:2024年7月23日
2、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59.70万份
3、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5.87元/份
4、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9.09万股
5、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94元/股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4年7月23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2024年6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2024年6月2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2024年7月5日公示期满,除1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其他反馈记录。2024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9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离职,有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部分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将前述人员原拟获授的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
行分配,剩余未分配的7.18万股股票期权和19.53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96名调整为86名,首次授予总数由135.50万股调整为108.79万股,预留授予总数由33.50万股调整为
27.10万股。其中,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92名变更为84名,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由66.88万股变更为59.70万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由16.50万股变更为14.9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76名变更为62名,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由68.62万股变更为49.09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授予数量由17.00万股变更为
12.20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对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向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24年7月23日
(二)授予数量:
首次授予权益108.7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80.06%,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16万股的1.29%;预留授予权益共计27.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19.94%,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16万股的0.32%。
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59.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的
80.0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16万股的0.71%;预留授予股票期权14.9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的19.97%,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16万股的0.18%;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9.0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80.0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416万股的0.58%,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2.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19.9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416万股的0.14%。
(三)授予人数:86人。
(四)授予价格/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94元/股,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为15.87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权/解除限售期限和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行权/解除限售期限和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安排具体如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
注:“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行权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第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5-2026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该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实施。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N) | 100% | 80% | 60%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作废失效,并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股票期权的行权,除满足上述行权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
若预留部分在2024年第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4第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5-2026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该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当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实施。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80% | 60% | 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年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公司股票因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一期或多期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并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和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于测算日2024年7月23日运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59.70万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相关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4.61元/股(取授予日收盘价14.61元/股)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2.50%、21.26%、23.71%(分别采用有效期对应期限的创业板指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80%(采用公司近12月的股息率)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2024年7月23日授予首次权益,则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期权份额(万股) | 期权成本(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59.70 | 92.03 | 18.75 | 38.62 | 24.55 | 10.11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计划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2024年7月23日授予首次限制性股票,则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2024-2027年会计成本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49.09 | 327.43 | 79.58 | 150.07 | 72.31 | 25.47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计划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授予权益后的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八、专门委员会意见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专门会议,会议认真审议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8名激励对象因主动放弃的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4年7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授予59.7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8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授予49.0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94元/股。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