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步森: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4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4-061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1年11月30日、2022年7月1日、2022年9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5)、《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披露了公司与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易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航路星场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场道公司”)因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稠州银行”)股权转让纠纷产生的诉讼及其进展事项。具体内容敬请查阅相关公告。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3民初575号】,获悉相关案件的诉讼进展情况。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 三 人北京中航路星场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件简述2017年11月,公司与中易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人
民币14,640万元的交易对价向中易公司转让所持稠州银行3,000万股股份。由于中易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缴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于2018年3月7日签订《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解除协议》,终止了本次股权交易。但中易公司实际并未按解除协议约定配合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且后将案涉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星场道公司,以致成诉。该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并作出(2020)京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京民终164号民事裁定,撤销(2020)京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公告。
起诉请求原告步森股份向本院起诉请求:一、依法确认《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于2020年4月26日解除;二、依法判令中易公司向步森公司赔偿步森公司损失7,320万元人民币(具体损失至少以中易公司及星场道公司实际交易价格为准);三、依法判令中易公司赔偿步森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7,3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加计30%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8日为9,321,979.33元人民币);四、依法判令中易公司赔偿步森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稠州银行)分红及利息损失500万元;五、依法判令星场道公司与中易公司对上述二、三、四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35,010.02元、评估费50万元、保全费5,000元等各项费用由中易公司承担。

三、案件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3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解除协议》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1,8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1,80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30%);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5,010.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评估费50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已支付),由被告(反诉原告)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79,409.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8,609.90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6,1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易金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已委托律师积极应对,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须以经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步森股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扫描件。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