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作为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普医学”、“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对迈普医学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963号《关于同意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迈普医学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51.5766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6,606.2951万股,公司股票于2021年7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上市后未发生其他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6,606.2951万股。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4名,解除限售股份共计2,564.5094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8192%,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745.318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6.4190%。
序号 | 股东名称 | 限售股类型 | 所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1 | 袁玉宇 | 首发前限售股 | 10,922,547 | 10,922,547 | 2,730,636 | 注1 |
2 | 徐弢 | 首发前限售股 | 10,922,547 | 10,922,547 | 10,922,547 | |
3 | 霍尔果斯纳普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首发前限售股 | 2,600,000 | 2,600,000 | 2,600,00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限售股类型 | 所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4 | 霍尔果斯纳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首发前限售股 | 1,200,000 | 1,200,000 | 1,200,000 | |
合计 | 25,645,094 | 25,645,094 | 17,453,183 |
注1:公司董事长袁玉宇直接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为10,922,547股,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袁玉宇直接持有的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730,636股。
注2:除袁玉宇存在491.00万股质押的情形外,其余股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3:2024年5月29日,广州纳普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企业名称为霍尔果斯纳普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纳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企业名称为霍尔果斯纳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本保荐人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版上市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受如下限售安排: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玉宇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徐弢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纳普生投资、纳同投资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在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保荐人结论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恺 张冠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