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性公告证券代码:301033 证券简称:迈普医学 公告编号:2024-051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普医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5,645,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8192%。
3、鉴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东袁玉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其所持股份的75%(即8,191,911股)将作为高管锁定股,因此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730,6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34%。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提示性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6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515,766股,并于2021年7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49,547,185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66,062,95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合计51,969,2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666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14,093,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3337%。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已于2022年7月26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该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5,553,6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6808%。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东13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3,902,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1808%;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1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651,5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0%。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共涉及4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限售股(股) | 持股比例(%) |
1 | 袁玉宇 | 个人 | 10,922,547 | 16.5335 |
2 | 徐弢 | 个人 | 10,922,547 | 16.5335 |
3 | 霍尔果斯纳普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合伙企业 | 2,600,000 | 3.9356 |
4 | 霍尔果斯纳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合伙企业 | 1,200,000 | 1.8164 |
小计 | 25,645,094 | 38.8192 |
注:2024年5月29日,广州纳普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企业名称为霍尔果斯纳普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纳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企业名称为霍尔果斯纳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本次申请解除部分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部分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受如下限售安排:
A、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玉宇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提示性公告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
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徐弢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纳普生投资、纳同投资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
提示性公告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在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转让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5,645,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192%;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户;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限售股类型 | 所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1 | 袁玉宇 | 首发前限售股 | 10,922,547 | 10,922,547 | 2,730,636 | 因担任公司董事长,其所持股份的75%(即8,191,911股)将作为高管锁定股 |
2 | 徐弢 | 首发前限售股 | 10,922,547 | 10,922,547 | 10,922,547 | |
3 | 霍尔果斯纳普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首发前限售股 | 2,600,000 | 2,600,000 | 2,600,000 | |
4 | 霍尔果斯纳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首发前限售股 | 1,200,000 | 1,200,000 | 1,200,000 | |
合计 | 25,645,094 | 25,645,094 | 17,453,183 |
注:1、除袁玉宇先生存在491.00万股质押的情形外,其余股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袁玉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其名下股份将遵守以下锁定承诺: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原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除上述情形外,本次解除限售的其余股东未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曾经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 | 减少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27,865,084 | 42.1796 | 8,191,911 | 25,645,094 | 10,411,901 | 15.7606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25,645,094 | 38.8192 | - | 25,645,094 | 0 | 0 |
高管锁定股 | 2,219,990 | 3.3604 | 8,191,911 | - | 10,411,901 | 15.7606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38,197,867 | 57.8204 | 17,453,183 | - | 55,651,050 | 84.2394 |
三、总股本 | 66,062,951 | 100.00000 | - | - | 66,062,951 | 100.0000 |
注1: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注2:本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后的结果。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迈普医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