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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4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信息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公司证券部: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和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交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裁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长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为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报告人负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汇报。证券部收到相关信息并进行审核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等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根据收集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将相关信息材料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等口头形式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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