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ESG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下设机构”),为委员会日常运作与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并监督公司ESG制度和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组织协调公司ESG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提出相应建议;
(六)审议公司在ESG管理方面的策略、风险、执行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关注公司温室气体减排、气候变化,水资源保护及治理、绿色产品、清洁节能技术、安全稳定运营等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下设机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背景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相关协议、中介机构报告、ESG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和结论,将具体意见和结论随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其中,公司投资项目根据《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预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根据审批权限,须经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为关联委员,关联委员对相关事项的表决应予以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相关事项应经全体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无关联关系委员不足2人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