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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3

证券代码:400084 证券简称:乐视网3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12月13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1月10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金融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74民初302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刘静梅等36名投资者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峰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贾跃亭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乐视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贾跃民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乐视网副总经理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吴孟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乐视网监事、监事会主席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贾跃芳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乐视网监事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吉晓庆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乐视网监事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曹彬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

9、 被告

姓名或名称:朱宁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10、被告

姓名或名称:沈艳芳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乐视网独立董事

11、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特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

12、被告

姓名或名称:赵凯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

13、被告

姓名或名称:邓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董事

14、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弘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乐视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15、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旻翚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乐视网副总裁

16、被告

姓名或名称:谭殊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时任乐视网副总裁

17、被告

姓名或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之江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18、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19、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巍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20、被告姓名或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负责人:黄锦辉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1、被告

姓名或名称:华普天健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厚发

公告编号:2024-032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2、被告

姓名或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负责人:谭小青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3、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王玲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4、被告

姓名或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锦明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5、被告

姓名或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负责人:肖厚发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亭、贾某芳履行承诺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0,600,000元。北京金融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京74民初1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0年7月30日(含)至2017年7月10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7年7月1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乐视网股票(证券代码300104)的投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刘静梅等36名投资者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乐视网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共计34,987,961.17元,并自2016年9月20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LPR)支付利息;2.判令贾跃亭等其他23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24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五、被告曹彬、朱宁、沈艳芳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各在0.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0%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被告华普天健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被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驳回原告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335,805.71元,由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他被告在判决书附表三列示的范围内负担。

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不服本判决的,贾跃亭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被告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原告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本案已于2021年度计提预计负债7亿元。根据本案判决结果,公司将在2024年度补提非经营性负债31,653,997.86元,即导致2024年度增加亏损31,653,997.86元。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截至2024年第一季度末,公司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215.93亿元,此案判决将导致公司2024年度净资产负值进一步扩大,如果相关债务被强制执行,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可持续经营能力将受到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在后续诉讼执行过程中,公司资产可能面临被司法拍卖或被法院裁定抵债的风险,公司可能存在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74民初302号。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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