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所列示的负面情形,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限售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其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因此,公司将对该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限售的7,5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7,500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三、《关于注销部分已回购股份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已回购股份的事项。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