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控股 公告编号:2024—59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4年7月22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174.07万份,3.48元/份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174.07万股,1.74元/股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7月22日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2023年8月10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3年8月1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3年8月11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予以公示,名单公示期为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20日,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2023年8月24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25日,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
795.00万份股票期权,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79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2024年3月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已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经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离职或担任公司监事的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要求,公司决定对上述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6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8、2024年7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7月22日
2、授予数量:174.07万份
3、授予人数:22人
4、行权价格:3.48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A:以2022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触发值:年度目标值的60%) B:以2022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利润为基数,2024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触发值:年度目标值的60%) |
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二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A:以2022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触发值:年度目标值的60%) B:以2022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利润为基数,2025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触发值:年度目标值的60%) |
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与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挂钩如下:
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
高于目标值 | 100% |
低于目标值,高于触发值 | “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100%”与“实际营业利润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目标*100%”的较高值 |
低于触发值 | 0 |
注:上述“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其中,“营业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营业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若未达成上述考核指标,该类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标准划分两个档次。各行权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得分,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得分(分) | X≥60 | X<60 |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 100% | 0% |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8、预留授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曾彦硕 | 董事、高级副总裁 | 25.00 | 2.58% | 0.01% |
2 | 陆金鑫 | 董事会秘书 | 20.00 | 2.06% | 0.0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人)小计 | 45.00 | 4.64% | 0.03% | ||
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20人) | 129.07 | 13.32% | 0.07% | ||
预留授予合计 | 174.07 | 17.96% | 0.10% |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1名拟激励对象离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75人调整为74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由800.00万份调减至795.00万份。相应地,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由169.07万份调增至174.07万份。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7月22日
2、授予数量:174.07万股
3、授予人数:22人
4、授予价格:1.7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6、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必须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达不到解除限售条件,则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若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但未在上述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A:以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触发值:年度目标值的60%) B:以2022年度为基数,2024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触发值:年度目标值的6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A:以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触发值:年度目标值的60%) B:以2022年度为基数,2025年度现有主营业务的营业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触发值:年度目标值的60%) |
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与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挂钩如下:
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
高于目标值 | 100% |
低于目标值,高于触发值 | “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100%”与“实际营业利润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目标*100%”的较高值 |
低于触发值 | 0 |
注:上述“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其中,“营业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营业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及触发值的,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标准划分两个档次。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绩效考核得分,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得分(分) | X≥60 | X<60 |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0% |
各解除限售期内,在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8、预留授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曾彦硕 | 董事、高级副总裁 | 25.00 | 2.58% | 0.01%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2 | 陆金鑫 | 董事会秘书 | 20.00 | 2.06% | 0.0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人)小计 | 45.00 | 4.64% | 0.03% | ||
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20人) | 129.07 | 13.32% | 0.07% | ||
预留授予合计 | 174.07 | 17.96% | 0.10% |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1名拟激励对象离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75人调整为7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由800.00万股调减至795.00万股。相应地,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由169.07万股调增至174.07万股。
二、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预留授予日)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7月22日,以
3.48元/份的行权价格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174.07万份,以
1.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74.07万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实,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7月22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174.07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3.40元/股(预留授权日公司收盘价为3.40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5.9900%、16.6958%(分别采用食品加工与肉类指数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采用公司最近一年股息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2024-2026年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174.07 | 53.56 | 16.17 | 27.95 | 9.44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1、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司于预留授予日对授予的174.0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
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1.66元。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预留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2024-2026年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174.07 | 288.96 | 95.54 | 153.02 | 40.39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特此公告。
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