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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2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

一、股东大会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6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玫瑰路999号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2日下午14:00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玫瑰路999号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7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5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份合计159,309,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67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份合计158,992,10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1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1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份合计31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董事长姚勤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相关议案进行逐项审议,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202,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6%;反对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154%;反对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47%;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9%。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199,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7%;反对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393%;反对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597%;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10%。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季峰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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