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岭市城西工业园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钟仁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12,44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73.68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2,3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73.64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5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0.035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5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0.03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5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602,155股的0.0355%。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4、2024年7月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公司独立董事戴海平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起止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9日期间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在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2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251%;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57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2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251%;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57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1312%;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5749%;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39%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雅婷、张巧玉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