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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信:关于全资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暨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3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暨业绩承诺

补偿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与仲裁阶段:一审诉前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信股份”)全资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盾保”)为一审原告。

?涉案金额:66,298,024.33元(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诉前调解期内,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由于王飞未按期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为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盾保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盾保于2024年7月19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浙0102民诉前调17245号]。案件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路371号1幢822-9

被告:王飞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盾保因与王飞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盾保于2024年7月19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浙0102民诉前调17245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请求

(一)事实与理由

2021年9月3日,原告、博信股份、与被告、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标的公司”)、赵顺微(标的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博信股份通过原告以股权转让和现金增资的方式取得千平机械51%的股权,其中:(1)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被告持有的千平机械14,509,246.00元注册资本(占千平机械增资前注册资本的29.02%),被告同意将上述股权转让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对价9,800.00万元;(2)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认购千平机械22,430,110.00元新增注册资本。前述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转让款合计7,770.00万元。2021年9月29日,千平机械完成股权转让、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9月3日,被告与原告、博信股份签订《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被告承诺千平机械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6,500.00万元、7,000.00万元、7,500.00万元。如果千平机械未能完成承诺净利润,被告需进行现金补偿。如果业绩承诺期满,千平机械发生资产减值,则被告也需要进行现金补偿。

2021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30,990,754.00元千平机械的股权质押给原告。当日,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质权登记编号:(吉永)内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36638870号。

2024年4月28日,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千平机械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际完成数为6,970.02万元、3,789.51万元、-15,183.1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将2023年12月31日千平机械100%股权的评估值与重大资产重组时千平机械100%股权的作价金额进行比较,并扣除业绩承诺期限内股东增资影响后,千平机械100%股权发生减值29,321.57万元。

基于上述,被告应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已触及上限,扣除原告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30.00万元后,被告应支付业绩补偿款合计65,061,849.2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24年5月11日,博信股份向被告发送《履约告知函》,要求被告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未进行业绩补偿。

(二)诉讼请求

新盾保就此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65,061,849.20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6月28日为1,236,175.13元,之后违约金以65,061,849.2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持有的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质押股权【登记编号为(吉永)内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36638870号】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66,298,024.33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诉前调解期内,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浙0102民诉前调17245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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