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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诊断: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2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329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海斌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2人,代表股份175,937,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4,529,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4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9人,代表股份11,407,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5,719,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5%;反对1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2%;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90,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52%;反对1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8%;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5,658,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4%;反对2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3%;弃权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29,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35%;反对2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9%;弃权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00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5,676,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9%;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3%;弃权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7,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7%;反对1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2%;弃权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1%。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吴培华律师、夏玉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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