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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华新材: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3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7月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显示,自查期间共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2名核查对象均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的近亲属,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述2名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公司核查,上述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其本人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筹划、论证、决策过程均已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制度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接触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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