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
路2667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28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13,514,47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7.5459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斌强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于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13,367,270 | 99.9310 | 82,300 | 0.0385 | 64,900 | 0.0305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倩雯、李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