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十一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人事变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由付璐璐女士以总会计师身份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截至目前,付璐璐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已满三个月。由于其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自公告披露日起公司董事长郎国民先生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待付璐璐女士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后,其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正式生效,郎国民先生的代行工作正式结束。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