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股份”)财务报告的编制、
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工作,确保力合股份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文
件要求,结合力合股份《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
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包括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等。
第三条 力合股份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
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力合股份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
析利用等相关工作。力合股份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力合股
份计划财务部负责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力合股份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
实施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力合股份计划财务部提供
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等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
第二章 报告的编制
第六条 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一)会计政策应符合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力合股份指定专
人关注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变化及监管机构的规定等变化,力合股份
的内部会计规章制度和财务报告流程等应及时做出相应更改与完善。
(二)财务报告流程、年报编制方案应当经力合股份计划财务部经理审核、财
务负责人审批后签发。
(三)根据财务报告的报送要求,倒排工时,为各步骤设置关键时间点,对未能
及时完成的进行相关处罚。
第七条 重大事项及非常规事项相关处理:
(一)对重大事项及非常规事项应予以高度关注。其中: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以前年度审计调整、会计准则制度的变化、年度内合并(汇总)报告范围的变化等
对财务报告的影响;非常规事项是指企业在以往经营及帐务处理中未曾发生的特
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商誉、投资性房地产、或有事项计量、股份支付、债务重
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等。
(二) 重大事项及非常规事项处理流程:对非常规会计事项进行处理前,需提
交力合股份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在编制财务报告前,应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工
作:
(一)确定具体可行的资产清查、债权债务核实计划。
(二)做好各项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的核实工作,包括:与银行核对对账单、盘
点库存现金、核对票据;核查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
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核查原材料、在产品、
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
损失和积压物资等;核查账面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核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
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清查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确定资产归属;
核查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等。
(三)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差异,应当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将清查、核实
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依力合股份《公司章程》、《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规定的权限及流程报告,经审批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结账有关注意事项。严格遵循会计分期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了赶编
财务报告而提前结账,或把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延至下期记帐,也不得先编
财务报告后结账。如果在当期关账之后需要重新打开已关闭的会计期间,须填写
相应的申请表,经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并提交力合股份计划财务部经理审批
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编制个别财务报告:
(一)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一是各项
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并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
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二是各项负债应当反映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
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三是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资产扣除负债后
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
(二)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一是各项收入的确认应
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二是各项费
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
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三是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
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
造虚假利润。
(三)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
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四)进行校验审核工作,包括期初数核对、财务报告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审核、报表前后勾稽关系审核、期末数与试算平衡表和工作底稿核对、财务报告
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校验等。
(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附注。对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
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检查担保、诉讼、未决事项、资产重组等重大或
有事项是否在附注中得到反映和披露。
第十一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告:
力合股份计划财务部收集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审核,进而编制合
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力合股份计划财务部依据公司股权结构,并考虑所有相关情况以确定合
并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由计划财务部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审核、
确认合并范围是否完整。
(二)力合股份计划财务部收集、审核子公司财务报告。
(三)力合股份计划财务部制定关联交易及关联往来余额核对表,报财务负责
人审批后下发子公司。力合股份、子公司相互两两核对关联交易金额及关联往来
余额,如有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四)对合并抵销分录实行交叉复核制度,具体编制人完成调整分录后即提交
计划财务部经理进行审核,通过交叉复核,保证合并抵销分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具体编制人编制完成合并财务报告,提交计划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提
交审计监察部、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的审核:
合并财务报告经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总经理及其他经营
班子成员审阅,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财务报告对外提供前的审计: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
(二)不得干扰审计人员的正常工作,并应对审计意见予以落实。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随财务报告一并提
供。
第十四条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一)合并财务报告依据力合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批后对外提
供。如需要提前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的,董事会秘书处应按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二)力合股份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法人代表逐级把关,
对财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格式的合规性等予以审核,确保提供给投资
者、债权人、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完全一致。
(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财务报告报送
时间的要求,在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流程中的每一步骤设置时间点,对未
能按时及时完成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四)相关人员在编制和传递财务报告的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保证财务报告
信息在对外提供前不泄密。
(五)对外提供的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四章 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十五条 力合股份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定期编写财务分析报告,并通过
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等形式对分析报告的内容予以完善,以充分利用财务报告
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财务分析报告编写时要明确分析的目的,运用正确的财务分析方法,并
能充分、灵活地运用各项资料。分析内容包括:一是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
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偿债能
力和营运能力;分析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公司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
化过程。二是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
因和未来发展趋势。三是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
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
(二)子公司负责人应参加力合股份财务分析会议,根据子公司实际情况,提
出意见或建议。力合股份对子公司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认真分析研究,进而修改
完善财务分析报告。
(三)修订后的财务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起施行。适用于力合股份及所属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为力合股份《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延伸,最终解释权归力合股份董事会。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