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深圳力合光电传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一、委托贷款情况概述
1、 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力合华清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华清”)已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与华商银行、深圳
力合光电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光电”)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通
过华商银行向力合光电提供委托贷款 1,600 万元。此项委托贷款能够依据合同按时付
息,将于 2013 年 1 月 20 日到期,力合光电已安排如期还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没有逾期
风险。鉴于力合光电信用状况良好,为有效利用资金,力合华清拟与华商银行、力合光
电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再次通过华商银行向力合光电提供委托贷款 1,600 万元。
2、本公司董事冯冠平先生、董事总经理高振先先生担任力合光电董事,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此项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
但不属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6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规
定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关联人”提供的关联财务资助事项。
3、2013 年 1 月 16 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深圳
力合光电传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冯冠平、高
振先回避表决,此议案获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4、此项关联交易事前已获得独立董事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公司四名独
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须经力合光电董事会、股东
大会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双方基本情况
1、力合光电
该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8 月 11 日,注册资本 7,500 万元,注册号码 440301103647312,
注册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 16 栋一至三层,法定代表
人李月秋,主营业务:光电显示及触摸屏用镀膜产品及组件、光电传感材料及器件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度(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力合高科技有限公司 3535.7175 47.1429
深圳市中创富创业投资合
482.1375 6.4285
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月秋 446.2500 5.9500
黄海东 396.8550 5.2914
李益芳 357.7500 4.7700
其他 2281.2900 30.4172
合计 7500.0000 100.0000
力合光电股东中无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本公司参股公司深圳力合高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 20.983%的股份)持有该
公司 47.1429%的股份,为其控股股东。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力合华清持有该公司 2.86%
的股份。
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力合光电(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
下:
(单位:元)
项目 2012年7月31日 2011年12月31日
总资产 419,597,908.57 281,181,812.83
总负债 200,257,435.25 196,082,895.4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19,340,473.32 84,124,978.25
项目 2012年1-7月 2011年度
营业收入 169,229,391.84 198,153,310.0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5,278,355.84 26,073,414.12
2、力合华清
该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法定代表人高振先,注册地深圳,注册资本 4,800
万元,本公司及子公司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全部股份。
三、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委托人:力合华清
2、借款人:力合光电
3、受托人:华商银行
4、委托贷款金额:1,600 万元
5、委托贷款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年利率为 8%,按日计息,每季付息,到期还本。
若提前还款,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6、委托贷款期限:期限为 12 个月,经力合华清同意,可提前归还此项贷款。
7、委托贷款用途:用于力合光电生产经营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不得借与他人。
8、提款方式:可在贷款额度内分次提款也可以一次性提款,以力合华清向华商银
行签发的书面《委托贷款通知书》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子公司力合华清委托华商银行向力合光电提供金额为 1,600 万元的委托贷款,有利
于充分发挥资金效用,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提高经济效益;力合光电资产质量、经营
情况、信用状况良好,贷款用途明确,委托贷款风险可控。此项委托贷款不会对本公司
及力合华清的日常经营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未要求力合光电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资
助。
五、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 2,080 万元,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26%;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期初至披露日与
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1,6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2.51%。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郑欢雪、李杰、张文京、邱创斌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力合华清向力合光
电提供委托贷款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冯冠平、高振先已
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上述关联交易作出的决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