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短线交易及在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
的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收到公司监事单琳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短线交易及在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通过公司自查核实及上述函件获悉单琳女士于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及在窗口期交易股票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及在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单琳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单琳女士在任职公司监事后,于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方式 | 交易数量(股) | 成交价格(元/股) | 成交金额(元) |
2024.3.8 | 买入 | 集中竞价 | 100 | 11.87 | 1,187.00 |
2024.3.13 | 卖出 | 集中竞价 | 100 | 12.40 | 1,240.00 |
2024.3.14 | 买入 | 集中竞价 | 100 | 11.76 | 1,176.00 |
2024.3.21 | 买入 | 集中竞价 | 300 | 11.63 | 3,489.00 |
2024.3.22 | 卖出 | 集中竞价 | 400 | 12.59 | 5,036.00 |
2024.3.26 | 买入 | 集中竞价 | 500 | 11.08 | 5,540.00 |
2024.3.27 | 买入 | 集中竞价 | 300 | 10.79 | 3,237.00 |
2024.3.27 | 买入 | 集中竞价 | 200 | 10.35 | 2,070.00 |
2024.3.29 | 买入 | 集中竞价 | 200 | 10.14 | 2,028.00 |
2024.4.2 | 买入 | 集中竞价 | 200 | 10.16 | 2,032.00 |
2024.4.2 | 买入 | 集中竞价 | 300 | 10.31 | 3,093.00 |
2024.4.3 | 买入 | 集中竞价 | 300 | 9.97 | 2,991.00 |
2024.4.10 | 买入 | 集中竞价 | 500 | 9.67 | 4,835.00 |
2024.4.12 | 买入 | 集中竞价 | 100 | 9.67 | 967.00 |
2024.4.15 | 买入 | 集中竞价 | 500 | 9.07 | 4,535.00 |
2024.4.16 | 买入 | 集中竞价 | 100 | 8.02 | 802.00 |
上述期间单琳女士合计买入公司股票数量为3,700股,合计买入金额为人民币37,982元;合计卖出公司股票数量为500股,合计卖出金额为人民币6,276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单琳女士账户持有公司股票3,200股。上述交易产生收益人民币424元(计算方法:收益=卖出交易金额-买入交易金额)。上述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且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故单琳女士上述交易中于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4月16日买入公司股票处于年度报告窗口期,构成在窗口期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 本次短线交易及在窗口期买入股票的致歉声明
单琳女士对违规行为深表歉意并积极配合核查、主动纠正,单琳女士表示:
本次窗口期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是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本人对本次短线交易及在窗口期买入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本次违规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本
人将加强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本人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累计收益全部上交公司;对于本次在窗口期买入股票,本人承诺将在未来12个月内不进行减持。
三、 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单琳女士出具了《关于本人短线交易及在窗口期买入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经与单琳女士确认,本次交易公司股票是单琳女士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次单琳女士短线交易所获累计收益人民币424元已上交公司。
3、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自身及亲属行为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