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4〕559号
关于对桑德集团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4月10日至4月12日,桑德集团作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持股5%以上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启迪环境512万股股份,
占启迪环境总股本的0.36%,累计减持金额1,335.69万元。桑德集团未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直至2024年4月12日,才通过启迪环境披露《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桑德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3.4.13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