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11号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建国、李霞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81号)及你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晚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晚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中关于主要销售客户情况的内容有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和第5.1.1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吴建国、财务总监李霞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1.4条、第4.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