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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蓝谷:关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0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公告

一、概述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曾于2018年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时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承诺在自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日起6年的过渡期内,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承诺函所列措施解决披露企业存在与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蓝谷”、“上市公司”、“公司”)同时少量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或者存在少量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的计划的问题。该承诺函所示过渡期将于2024年8月23日满6年。北汽集团自出具承诺函以来,积极履行承诺,截至目前,除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汽车”)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汽车”)基于历史原因存在与北汽蓝谷合作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的情况外,北汽集团已推进其他披露企业相关工作。

近日,公司收到北汽集团发来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延期的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北汽集团拟对承诺函所示过渡期进行延期。

二、原承诺函内容

北汽蓝谷2018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北汽集团控制的企业中北京汽车及其控制的企业、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汽(镇江)汽车有限公司、瑞丽汽车、北京宝沃汽车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披露企业”)在生产燃油汽车的同时少量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或存在少量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的计划。北汽集团承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日起6年的过渡期内,尽一切

合理努力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披露企业存在的与上市公司同时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的问题:

(1)将上市公司及符合整合条件的披露企业的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相关的资产、业务全部整合至同一主体;(2)将上市公司与符合整合条件的披露企业完成股权整合;及/或(3)其他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措施。(承诺函全文详见上市公司2018年6月2日公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三、承诺履行情况及本次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的原因

1、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除北京汽车、瑞丽汽车基于历史原因存在与北汽蓝谷合作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的情况外,北汽集团已推进其他披露企业相关工作:

(1)北汽(镇江)汽车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北汽蓝谷间接控制的卫蓝新能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受让北汽集团、镇江市汽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汽(镇江)汽车有限公司合计51%的股权。北汽(镇江)汽车有限公司已整合至北汽蓝谷。

(2)北京宝沃汽车有限公司

2019年1月,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确认,北汽集团控制的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转让北京宝沃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沃汽车”)67%股权,股权转让后北汽集团不再控制宝沃汽车。

(3)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与上市公司合作生产且不再生产新能源乘用车。

(4)上市公司与北京汽车、瑞丽汽车合作生产基于历史原因合作生产的纯电动合作车型,尚需持续推进解决。

2、本次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的原因

披露企业中,北京汽车、瑞丽企业合作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相关的资产、业务暂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

(1)根据承诺函,整合条件要“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上市公司与北京汽车、瑞丽汽车合作生产的纯电动合作车型系历史

上基于传统燃油车平台开发,相关的资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短期改善性不强,不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2)基于历史原因共平台车型与对应的燃油车型在同一生产基地进行生产,相关资产、业务注入为上市公司带来较高的财务成本及运营成本,在当前上市公司专注新能源乘用车业务发展的关键阶段,注入前述资产、业务将不利于增强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提升运营效率,尚需具备实施条件后,持续推进解决。因此,相关的资产、业务暂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因此,基于当前实际情况的审慎分析,北汽集团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原承诺函所示过渡期进行延期。

四、本次延长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所示过渡期情况及承诺内容

基于当前实际情况,北汽集团拟对2018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所示过渡期延长5年,即:“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在自上市公司本次审议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延期事项的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5年的过渡期内,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2018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所列措施解决披露企业存在的与上市公司同时生产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的问题。”

五、变更承诺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十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2、监事会意见

公司十届十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北汽集团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延期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2018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所示过渡期延长5年。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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