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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精密:关于横河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9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横河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横河转债”到期日: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

2、“横河转债”兑付登记日: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

3、“横河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0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4、“横河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年7月29日(星期一)

5、“横河转债”摘牌日:2024年7月29日(星期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56号)核准,“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公开发行了1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40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8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6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367号”文同意,公司1.4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8年8月2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横河转债”,债券代码“123013”。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横河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横河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10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二、到期兑付登记日

“横河转债”到期日为2024年7月26日,兑付债券登记日为2024年7月26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横河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横河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10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7月29日。

四、兑付方法

“横河转债”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横河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横河转债”摘牌日

“横河转债”(代码123013)摘牌日为2024年7月29日。自2024年7月29日起,“横河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自2024年7月24日起,“横河转债”将停止交易。“横河转债”持有人在停止交易后、转股起结束前(即自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26日),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横河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依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2.5%)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10.0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9.5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0.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10.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七、其他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63254939

联系传真:0574-63265678

联系人:胡建锋

特此公告。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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