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审核意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事宜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鉴于公司股票价格较制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发生较大波动,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股票价格等因素,公司继续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保护公司、员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保护核心团队积极性考虑,结合激励对象意愿和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与之配套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终止。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7月19日